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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排他效力论

  

  四、完善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与制度的思考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既是内生于知识产权的支配力,又是实现其支配力的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功能直接体现为对在先权与在后权、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义务人等基础关系的调节、重整、救济。基于我国立法机构对知识产权法各单行法进行新一轮修改的背景,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的研究,进而审视相应法律规范与制度的缺漏和不足,以寻求可行的修正之策。


  

  (一)重视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本体内容的归纳和抽象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从本体内容上应当属于知识产权权利理论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为了尽快构建一套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体系,有必要在全面审视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演变进程和具体规范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内涵、特征、价值以及与其他民事权利排他效力关系的归纳、抽象和必要研究,对如何以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统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中分散存在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表述、基本规范问题的研究等。这些内容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的核心构成部分。近年来,一些国内着名学者,如吴汉东教授、陶鑫良教授在相关着作、文章中已经开始关注这一问题,但仍需要更多学者在这一问题方面有更专门的研究成果产生。


  

  (二)将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内容在立法层面予以明确规定


  

  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中,知识产权内容的地位、知识产权统一立法及知识产权单行法的新一轮修改完善问题是学术界目前研究的热点问题,其中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包括知识产权的排他效力是否应当在立法层面的法律条文中予以明确,对此本文持肯定的态度。因为,国内外知识产权立法主要由行为规范层面的知识产权具体制度构成,而国内外公认的知识产权基本原则、权利性质、权利行使规则、权利保护原理(包括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等基本理论的多数内容仍然处于学术研究阶段,没有上升到立法层面形成稳定、统一的规范表达,这是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突破的屏障,况且知识产权效力内容“入法”又恰好处于我国民法典制定和知识产权单行法修改的难逢时机。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立法层面的表达范式可以参照我国《物权法》在“基本原则部分”对物权排他效力进行规定的形式,即在我国民法典知识产权编或可能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典中包含下述规则:知识产权的客体、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未经法定和约定不得干涉、妨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应当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但当事人有约定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重视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时面临的挑战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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