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识产权行使环节的排他效力
知识产权行使环节的排他效力是权利人享有知识产权及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基于权利的专有支配性而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妨害的法效。该类型效力的存在是知识产权作为绝对权的必然体现,与物权排他效力相似。但知识产权行使环节的排他效力因公共利益维护之需要受到了比物权更严格的实务限制,因此知识产权排他力强度弱于物权排他力。
知识产权行使环节的排他效力主要体现在:1.权利人因享有知识产权得以对知识产品自行利用、收益,同时排除他人的干涉与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自行使用、制造、复制、许诺销售、销售知识产品,排除他人对知识产品的使用、制造、复制、许诺销售、销售。2.非权利人既未经许可又不在合理使用范围不得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外的主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一般未经权利人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不得使用、制造、复制、许诺销售、销售知识产品,否则构成侵权行为。但基于对公共利益维护需要,在着作权、商标合理使用情形中,非权利人未经许可可以使用知识产品,并无需支付使用费;在着作权、专利权法定许可使用和专利权强制许可情形中,非权利人未经许可可以使用知识产品,同时应当支付许可使用费;在知产权权利用尽的情形出现后,知识产品拥有人可以对知识产品自由使用和收益,无需再经许可、无需再付费用,当然也不属侵权行为。
三、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制度化实现
(一)专利权排他效力的制度化实现
专利权取得上的排他效力主要体现在专利法的“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先申请原则和先使用原则上。专利权属于一项排他性权利,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原则上只能授予一个专利权。“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规定在我国《专利法》第9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是“一发明一专利”原则的深化,这两个专利权取得的基本原则是专利权在取得环节排他效力的集中体现。“一发明一专利”原则明确了一个专利权客体上只能申请一个专利权,排除了其他专利权获得的可能。而先申请原则进一步解决了两个以上发明人均合法对同一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时如何处置的问题。它确定了先申请人排除了后申请人而取得专利权。先使用原则作为先申请原则例外而存在,先使用原则指的是对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发明人,法律上予以适当保护,授予其先用权,准许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发明。这是以先用权排除专利权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