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利于解释知识产品的占有与使用特征
由于知识产品可以物化在多个载体之上,知识产权人不可能像物权人那样对“物”进行实际控制,而只能是虚拟占有。同一知识产品可以在同一时空范围内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正是由于知识产品的这种特点,对知识产品很难完全支配,只能从排他的角度来规范知识产权人与各类财产利用人之间的关系。
二、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的类型化分析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发挥作用的情形主要包括:1.知识产权排除其它指向同一客体而内容相斥的权利设定,一般发生于权利内容相斥的情形;2.知识产权排除他人违反其对权利人的义务或行使权利超越一定范围而实施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权利主体相斥的情形。据此可将知识产权的排他效力概括为两种类型:一是知识产权取得或设定环节的排他效力;二是知识产权行使环节的排他效力。
(一)知识产权取得或设定环节的排他效力
1.同类知识产权取得或设定的排他力。同类知识产权之间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知识产品客体在特定时限中依知识产权单行法只得授予或取得一项知识产权,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不能同时获得两项以上的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专利权取得制度中先申请原则处理、商标权注册时注册在先或者驰名商标特别保护规则都是此种排他效力在单行立法规范中的具体体现。当然不排除以下例外的情形:(1)同一商业标记可以通过跨类申请可能获得多种商标权,这是商标注册制度设计的特殊性造成的后果;(2)同一表达形式的作品如果恰好被两个以上的作者分别独创完成,可以分别取得着作权,但这种完全的巧合极其罕见;(3)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也可能由不同主体分别合法取得而分享商业秘密权。
2.不同种类知识产权取得或设定环节的相互排他力。这是指基于公共利益原则和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协调调整架构,同一知识产品客体已经根据某一单行法设定了某一种知识产权后(如专利权),就排除在该客体上再行设定他项知识产权(如商业秘密权)。如此即可防止各知识产权相互间的权利冲突,又尽量降低知识产品的价值发挥所受到的影响。如“武松打虎图”案件中权利冲突对相关关系人的干扰和影响。国内外知识产权法中通常确认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及相关法律规范即是该类排他力的具体体现。而且对大多数知识产品而言,一旦获得了某种知识产权,自然就不能或不应再就同一知识产品再获得其他种类的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技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商标标识、作品一般只能获得单一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同时或相继获得多种知识产权授权和保护。当然该类排他力也有例外适用的情形:(1)同一主体拥有的同一知识产品在符合相应条件时,可以分别取得不同的知识产权,如一种设计精美的图案,与产品结合在一起经申请可能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作为产品的商标使用时经申请注册可获得商标权,同时按照着作权法的规定又可作为美术作品而享有着作权。(2)特定主体就某一符合相关法定的授权条件的知识产品获得一种知识产权后,其他主体经该权利人合法使用许可后,可以另行申请取得他项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