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排他效力论
关永红
【摘要】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是指权利人得以排除同一知识产品上内容相斥的权利设定或排除他人使用其知识产品而不予补偿行为的法律上的效果力。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既是从法律效力角度区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键,也是认识知识产权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内在关系的关键。激励创新和明晰产权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存在的动机和原因,其深层理由更在于调和人性与物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在具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获得反映和实现。基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体系建立和揭示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需要,应当从多层面、多视角强化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和制度化内容的探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品;排他效力;制度实现
【全文】
“效力”一词的基本语义有二:其一指效果,即“由行为产生的有效结果,某种动因或原因所产生的结果”;其二指一种力,即“事物产生效用的力量,即使某种行为发生效果之力”。[1]关于法律效力论述也是由来已久,有规范性法律文件说、法律性文件说、合法行为说、综合说等。[2]本文赞同:“法学理论上所说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普遍的约束作用”,[3]“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本身的存在,指法律具有这样一种特征,对凡行为受法律调整的人都有某种约束力。不仅对一般公民、组织,而且对执法、司法机关或人员都有约束力”。[4]或者一言以蔽之曰:“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5]权利法定说认为权利是一种法律上的力,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设定,权利的效力属于法律效力的一种。本文认为,民事权利的效力是民事权利在法律上的约束力、作用力、强制力,而知识产权的效力是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约束力、作用力、强制力。知识产权效力是知识产权人享有知识产权之价值所在,是对权利人、使用人或传播人与社会公众进行利益平衡的结果。知识产权的效力可分为一般效力和特别效力。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属于一般效力的范畴。本文仅对知识产权的排他效力理论和制度化问题进行基本探究。
一、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及价值
排他效力属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一般效力。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之内涵法律并无明文界定,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亦未明示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内涵之条款。从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制度确立的目的考察,是为了确保知识产权的权能得以实现,即确保知识产权的支配力得以圆满实现。因此,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是指权利人得以排除同一知识产品上内容相斥权利的同时存在,或排除他人非法享有和使用其知识产品的效果力,也可称为“排他力”或“排他性”。这里的排他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后者特指知识产权与其他所有私法权利间的相互排他力;前者特指知识产权权利之间的相互排他力。狭义的知识产权排他力至少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权利主体的排他性。权利人得以依法独占其知识产权,排除其他主体共享。2.权利取得(或授权)的排他性。基于一项知识产品一般只能授予一项知识产权,排除一项知识产品上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知识产权。3.权利行使的排他性。权利人得以排他的对知识产品进行享有和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是知识产权人基于对知识产品的支配力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本质上反映了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支配力范围的界限和支配力强度的标准。知识产权排他效力之带度价值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