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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野下中央地方间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则研究

  

  另外,行政决策的民主化也是其中一条重要路径。作为上级政府应该拓宽下级政府影响上级政府的正式渠道,广泛地征求和协调各下级政府的意见;同时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各下级政府的意见进行科学的分析。因为下级政府作为利益主体有双重意义:谋求自身利益和谋取地方利益。与此同时还要组织专家和专门领导机构对各下级的利益表达进行严谨的讨论和研究,尤其是重大的决策的出台,必须进行可靠性分析论证。


  

  (二)建立规范化的内部审批制度。内部审批主要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对地方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影响事务的事前研究、审查和批准来达到监督的目的,如政策、项目、编制的批准等。在很大程度上,公共资源的配置包括上下级的监控是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来实现。《行政许可法》将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纳入法律的框架内,并且按照法治的精神建构了相应的制度,但是,不适用于内部审批[8],内部审批严格来说还处于法律的空白,内部审批中裁量权大、随意性强、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等问题突出。因此,应当借鉴《行政许可法》的一般原则(比如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等),结合内部审批的特点,建立一套规范内部审批的法律制度,将内部审批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对于规范中央地方间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至关重要。


  

  (三)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中央为保证地方政府履行职能、解决地方经济相对均衡发展的一种财政手段,是目前协调政府间关系的重要方式。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改革后,为解决地方政府财权小而事权大的非均衡状况,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向下级政府划拨财政资金。同时,各地财政之间也有少量的横向财政转移。目前转移支付没有统一的立法,缺乏规范的制度,随意性强,透明度差,比较混乱,问题较多,没有起到应有的平衡地方财政、促进地方均衡发展的目的。目前亟待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各类补助资金,将财政资金用到最需要、最合适的地方和事项上,提高转移支付手段的整体效能。可喜的是,中央正在进行转移支付方面的立法[9]。


  

  (四)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监控制度。在地方分权趋势日益明显的形势下,传统的以行政权运行为核心的行政监控模式逐渐丧失了其存在的条件,出现了中央对地方监管不力的局面。应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的时代背景,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监控模式,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比如,除了完善行政手段,还要引入立法和司法等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监控相结合的全方位监控格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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