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中央地方间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呢?从理论上讲,任何国家的中央政府都有法定的资源配置权,与此对应,地方政府有使中央政府了解详情的义务和争取资源的利益表达权。中央政府要总揽全局,统筹兼顾,对地方政府的利益需求进行整合;地方政府要通过利益表达以影响中央政府的决策,使其利益需求转化为正式的利益供给。体现到权力(或权利)上,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中央有领导权、指导权、监控权等,地方有参与权、请求权等。
我们认为,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运行规则中,有几个关键问题值得关注:地方如何进行利益表达;中央在利益分配时如何实现公正;中央如何对地方实现监控。
(一)建立畅通的利益诉求制度。地方利益的表达方式大致有制度化和非制度化两种。制度化方式有参加上级政府召开的会议、请上级领导视察与考察、向上级政府请示汇报、请上级政府对本地区进行专项调研等。非制度化的具体方式有“跑部钱进”、游说、拉关系、走后门、请对上级领导有影响力的人士甚至采取请客送礼、金钱贿赂等非法手段。目前,制度化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盛行,造成黑箱操作、地方向中央个别部门寻租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等一些问题。为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地方利益诉求制度,让地方能够通过正式的渠道,表达地方的愿望,参与中央的决策。
建立地方利益的表达制度,关键要遵循平等参与原则。所谓平等参与,即不分大省小省,富省穷省,在中央决策过程中具有平等的表达权和参与权,一省一票,多数决定。这一原则改变过去中央与地方一对一谈判的格局,而变为一对三十一(省区)的谈判方式。
如何建立科学的地方利益诉求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有的是在国会实行两院制,其中上院(参议院)作为地方利益的表达与平衡机构;有的通过司法机构来平衡地方利益,裁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权限纠纷;还有的建立权责广泛的管理协调机构[7],既作为地方的代表反映地方的利益要求,又代表中央统辖、控制地方政府,成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纽带。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实践,一些学者提出了颇有见地的建议。比如,胡鞍刚提出,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置一个委员会,其成员来自各省市区,每一省级政府只有代表,加上中央的代表组成{2}。其主要职能包括:一是中央的财政资源分配,也就是涉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问题的投票;二是中央投资资源的分配,涉及国家计划及重大项目的投资;三是重大的、关系到全国的公共政策,如特区设置及特区政策。这有赖于我国政治实践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