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
失信并非理性“经济人”的天然本能。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盛行,甚至“前赴后继”的根本原因,在于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长期受到市场知识产权失信财富效应的刚性激励。[3]而这种知识产权失信财富效应刚性激励的产生,往往就源自于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制度的缺失和失灵。因为在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制度缺失和失灵的境况下,失信者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不仅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反而还会因为失信而获得极高的经济回报。受此失信财富效应的刚性影响和激励,各类市场主体自然会形成和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违法失信低成本、高收益的心理预期。正是在这种不良心理预期的支配下,众多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放弃了对诚信的坚守,改而作出了在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的逆向选择。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明显存在着反向激励过度与失信惩戒不力并存的不合理格局与制度特征。它是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盛行并“前赴后继”的重要根源。反向激励过度滋生贪心与邪念,失信惩戒不力则进一步怂恿经营者在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因为惩戒不力大幅降低了知识产权违法失信的成本,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违法失信的财富效应彰显,其必然的结果,就是诱致知识产权领域机会主义与败德失信行为盛行。
一般而言,激励与惩戒构成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维系力量的两极。知识产权运作的市场化及其财富效应提供了一种高强度的激励机制,但如果缺乏严厉有效的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制度,知识产权市场必然被违法失信者所主导,从而陷入极端混乱的状态。因此,为规范知识产权市场秩序,防范和矫治知识产权市场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制度。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把制度视为一种激励机制,但同时指出“制度发挥其功能的一个实质性部分就是确定犯规和惩罚严厉性的成本”。[4]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逐步建立了许多有效刺激知识产权市场发育的激励制度,但由于知识产权市场主体机会主义倾向的客观存在,所以当务之急是必须抓紧建立健全能够创造“违规不值”心理预期的严厉而有效的知识产权违法失信惩戒制度。从我国实际出发,这一知识产权违法失信惩戒制度的构建,除了需要抓紧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体系以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之外,还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立对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赔偿,是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同时也是一项遏制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重要法律举措。然而,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却很难起到这方面的积极作用。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中一直缺少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法学学者对是否应当允许民事惩罚性赔偿始终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与争论,主流民法学家更是一直坚持民事赔偿应当以“补偿性为主”,坚定反对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导致了我国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一直没有确立对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失,定将会因知识产权违法失信零成本而激励更多的市场主体选择违法失信,从而繁衍出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鉴于知识产权客体具有无形性,知识产权侵权具有难以控制和侵权结果十分严重的特点,若想真正遏制我国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本文建议,我国应当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那些出于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违法失信行为人实际获利的情况课以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利于更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知识产权,有效压制市场主体选择知识产权违法失信的冲动。诚然,由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仅在于弥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而且还要对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者给以经济上的惩罚,它事实上加重了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者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不仅得到弥补,而且还可以由此获得更多利益,因此对知识产权违法失信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惩罚金额等必须加以严格限制,防止出现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