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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已逐步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中。这在客观上决定了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实行诚信经营、开展公平竞争。那些不守规则、违法失信的企业必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惨遭淘汰。毫无疑问,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各类国际经济交往中,守规则、讲信用已经成为各国企业必须严格恪守的商务信条。这决定了我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自身的信用建设和对自身信用的管理。当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后,现代国际经济竞争本质上已经成为高新技术的竞争,也就是专利技术等核心知识产权的竞争。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把知识产权信用作为企业与个人信用评估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不良信用信息系统,无疑将更有利于促使企业和个人主动遵守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致力培育自己良好的市场与社会信誉。


  

  2.是不断强化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紧迫需要


  

  在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缺位的环境下,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主要来自两大方面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损害:一是企业外部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侵犯。自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要么以直接侵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形式,要么以滥用自身知识产权的形式,对我国企业实施残酷打压,无情掠夺我国企业所创造的各种财富。如20世纪末,尤其是21世纪初以来,“3C”与“6C”专利联盟,就极力寻找各种借口,滥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地位,对我国发展势头正劲的DVD产业实施联手打压,通过赔偿和收取高额专利费等形式掠夺了我国企业创造的大量财富。[1]二是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自毁。由于长期缺乏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约束,我国不少企业的主要精力不是集中在自主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上,而是放在仿冒、贴牌、甚至直接侵犯他国企业知识产权上。当这些失信侵权行为被知识产权权利人觉察后自然就会遭到对方的无情起诉,败诉后的我国企业无论是其经济权益还是声誉最终都受到十分严重的损坏。如我国的DVD产业,由于在知识产权使用上存在瑕疵,被“3C”、“6C”专利联盟联手起诉和打压之后,这个曾经占据世界DVD市场半壁江山的新兴产业,便从此一蹶不振。


  

  建立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将国内外企业不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纳入我国企业和社会信用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方便我国企业对外部知识产权失信侵权行为的查询,从而提高自我抵御外部知识产权失信侵权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可以对我国企业产生一种有效的市场约束,迫使我国企业自觉杜绝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这说明,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将企业知识产权不良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黑名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制度,能对我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


  

  3.是积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综合投融资业务发展的紧迫需要


  

  知识产权综合投融资业务的广泛深入开展,是知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综合投融资业务之所以发展缓慢,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信用尚未获得全社会的认可。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防范和克服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努力培育知识产权信用,无疑将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综合投融资业务的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4.是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的紧迫需要


  

  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体系,把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知识产权不良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制度和中介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不仅可以约束企业和中介机构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和代理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防止自身行为失范,从而起到减少知识产权市场失信行为的作用,而且还可以为知识产权监管部门实施知识产权市场监管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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