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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三、规制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法律对策


  

  治理知识产权领域发生的各种失信行为,构建知识产权信用,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战略任务。构建知识产权信用,既是维护知识产权信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的紧迫需要,也是打造信用中国,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特提出如下法律对策予以规制。


  

  (一)抓紧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典


  

  我国现有三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时间以及立法规制的对象都不相同,因此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些立法规定本应一致但实际上却存在着很大差异;二是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三是不能涵盖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应涵盖的范围。知识产权法律立法的这种滞后性和不统一性,往往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面对相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裁量时无法可依,无所适从。这不仅无法及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很难及时有效防范和矫正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因此,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完全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知识产权法,通过该法典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制度作出统一的规定,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前后不一、彼此矛盾冲突所带来的不能有效遏制知识产权领域违法失信现象蔓延的问题。


  

  (二)将知识产权不良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所谓知识产权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情报资料。通过立法把知识产权不良信息纳入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具有时代发展的必然性。


  

  1.是有效促进我国企业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紧迫需要


  

  以往,企业竞争通常使用两招:一是成本领先(即通过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力争以最低的成本和低廉的价格占领市场);二是标新立异(即实施“差别化战略”,以人无我有抢占市场先机)。但如今,一些具有超强实力的企业则更多地使出了第三招:控制高地(即通过制定和掌控标准,如空中大掼篮那样去搏杀对手)。这表明,在21世纪,知识产权在人类社会和市场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与传统的农业经济社会和工业经济社会相比,知识经济社会已呈现出许多鲜明的个性特征,如:人类消费需求层次不断提升,知识产品供给大量涌现;科技创新日益加速,产品生命周期明显缩短;知识产权的中心地位及其核心作用逐渐确立。从知识经济社会的上述这些特征中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正在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及其企业之间的主要竞争手段和产业致胜的利器。谁在某一技术或产业领域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谁就会在该技术或产业领域取得主导地位和竞争优势。大量经验进一步表明,在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中,专利对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尤为突出,已成为各国企业竞相追逐的重点对象。众多跨国公司也都纷纷抛弃了传统的牟利方式,改走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新型发展道路,以期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必须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作用的充分发挥以及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功实施,都必须要以信用作基础。信用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灵魂,更是确保知识产权战略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任何企业和个人,只要在知识产权领域失去信用,都必将遭到市场和国际社会的无情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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