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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三)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失信


  

  中介机构是知识产权市场繁荣的助推器,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一大批专利代理、商标注册代理等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专门为委托单位提供专利、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的代理服务,同时提供知识产权的法律、中介、评估和鉴定咨询。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中介机构违法失信行为,其最典型的表现主要有:一些知识产权“黑代理”披着种种外衣欺骗客户,不惜采取低价、吹嘘、造假等各种手段拉客户,欺骗客户,扰乱知识产权代理市场的秩序。


  

  二、知识产权失信行为产生的根源


  

  知识产权是一种可以独占使用或转让许可的私权。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安排都规定了知识产权权利取得的条件、行使权利的方式、权利的管理以及权利的保护。我国已有着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重要法律,基本上形成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但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失信现象为什么屡禁不止,反而呈现扩散、蔓延趋势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利益是产生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重要诱因


  

  我国传统文明史倡导的是“重义轻利”,而市场经济的实行,使人们变得“重利轻义”。传统与现实发生了剧烈冲突,加上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与发展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过程中,引发社会诚信危机是难以避免的。知识产权是保护双重利益的权利,其客体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两种,其财产利益是市场中的商事主体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的重要原因。越是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的知识产权,越能给权利人创造无穷无尽的财富,这种利益驱动效应使得经营者总是在寻求用最快捷的方式使自己的商品迅速占领市场。因此,许多经营者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的企业或商品所用,有的还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获得了与原权利人不同的知识产权权利。当然,它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要么是知识产权侵权,要么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


  

  (二)法律规制体系不健全是产生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直接原因


  

  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等违法失信行为,是知识经济时代法制建设的一项紧迫课题。国际实践经验表明,发展知识经济除了必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外,还必须同时建立健全适合知识产权运用的法律规制体系,以利于有效遏制知识产权滥用等违法失信行为的发生。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我国已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方面做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等知识产权违法失信行为方面至今仍然存在不少的缺陷,如由于历史上我国长期缺失反垄断法,而姗姗来迟的《反垄断法》很难在短期内起到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践中,面对跨国公司大量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与司法也都长期鲜有积极的作为。因此,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产生诸如知识产权滥用等违法失信行为自然也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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