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使用与商标权的维持
商标权作为依法取得的权利,不但有法定有效期,而且权利的维持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商标权的维持包括续展注册和符合商标使用要求。续展注册是关于注册人通过申请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限维持商标注册效力的制度,这里不做讨论。维持商标注册的使用要求,从服务修法的角度出发,有三个问题需要研究:一是什么是维持商标权的商标使用,二是连续3年不使用注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三是是否应当要求注册人在注册后一定期限内提交实际使用证据。
(一)维持商标权的商标使用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我国《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3条规定:“
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没有区分异议、撤销、注销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和侵权行为中的商标使用,而实践中不同程序中的商标使用因其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这里仅讨论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从
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出发,维持商标权所需要的商标使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中国真实使用
维持注册效力的使用必须是在中国的使用。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域外的使用不能产生在中国维持其商标权的效力。同时,注册商标必须被真实地用于商业活动中,即其使用必须是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功能的使用。如果仅是为了规避3年不使用注销的规定而象征性地使用,不构成
商标法所要求的商标使用。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15条第1款规定: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后5年内,未将共同体商标在共同体内真正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连续中断5年的,共同体商标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受到制裁,除非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德国《
商标法》第
26条(1)规定: 以对因注册商标所产生之请求权的主张或注册的持续有效取决于商标已投入使用为限,商标必须由其所有人在国内真实使用于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有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者除外。英国《
商标法》第
46条(1)款(a)项将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注册商标所有人或经其同意者未在英国在其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并且该未使用缺乏正当理由,作为注销注册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强调“真实使用”是必要的,建议《
商标法》修改时将条例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纳入其中,并增加“在中国真实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要求。
2.必须是注册人的使用或者在注册人控制之下的使用
所谓在注册人控制之下的使用,包括被许可人的使用和虽无许可合同,但注册人同意的使用,如注册人子公司的使用。但是,仅有许可使用合同而无实际使用商标的行为,不构成注册商标的使用。侵权性使用由于违背注册人的意志,当然不能认定为维持注册的商标使用。
3.必须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
只有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才是能够维持注册效力的商标使用,而且这种使用必须是真实的、在交易活动中的使用,仅仅进行广告宣传不能满足维持商标权的使用要求。在其他商品(服务)上的使用,不是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起到维持商标注册效力的作用。
4.必须是注册商标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虽然有所改变,但未改变其同一性的,可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已经失去同一性,即丧失其识别功能,则不能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5.关于合法使用
对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是否须具备合法性以及何谓合法使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商标来标示商品的来源,以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行政法规有关生产许可、卫生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的生产行为不属于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5]另一种观点认为,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商标是否在使用,而不是其如何使用以及使用中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商标使用人违反有关生产许可、卫生许可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商标使用无关。基于不使用原因撤销一个注册商标,应当在查明该商标注册人确实无真实善意使用目的,该商标确实没有在市场上发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的情况下方可撤销。
[6]我们认为,商标使用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使用能够产生维持商标注册的效力,以便判定什么情况下商标注册应当注销,或者其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3年不使用注销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如在异议程序和撤销程序中,要求异议人、撤销申请人证明注册商标被真实使用的制度,不是为了惩罚注册人,而是为了避免用实际上已经死亡的注册商标阻碍他人的商标注册,避免浪费商标资源。只要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了注册商标,使其在市场中发挥识别作用,该商标注册就不应当被撤销。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违反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没有获得卫生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等,是商品生产或者服务活动违法,而不是商标使用违法,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而不能用剥夺民事权利—注销商标注册的方式来惩罚注册人。如果说对商标使用有合法性要求,也应当是指符合
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要求,即由注册人或者在注册人的控制之下,在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符合这些条件,就满足了
商标法上的商标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