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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下)

  

  任何一个学科都有其基本立场。从国情出发,财税法学应当坚持的基本立场是“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其中,公共财政是财税法律制度构建与创新的基石,是实现社会财富分配正义的基本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是由国家来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一种活动,其核心是政府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它更注重分配过程中的公共性、公平性、非营利性和法治性。财政的公共性决定着财政职能的公共性。美国学者马斯格雷夫认为,财政的基本职能应当是提供公共品,实现分配正义,实施宏观政策。[6]温家宝总理在谈到公共财政和社会正义问题时曾指出:“我们要推进财政体制改革,使公共财政更好地进行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的程度,我们要下决心推进财政体制改革,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7]。“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8]


  

  应当承认,收入分配不公之所以成为当今中国突出的社会矛盾,与财税体制改革滞后、财税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强化财税的正义导向,强化财税的民主参与,强化财税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实现公平分配,突出社会正义,这既是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目标,也是财税法制创新的重要依据。必须在发挥财税法分配与保障功能的基础上,注重协调各方利益,使得国与民、央与地、贫与富等群体的法定权利(权力)获得平等的保护,在财税法领域充分尊重和落实平等权。在我国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这有助于将收入和财富的差距制可控性,并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从而保障基本人权,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以财税法制创新来实现分配正义。具有财产法属性的财税法,强调对国家和纳税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量能课税、实现税负公平,实现全体纳税人的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进行财政倾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支持我国欠发达地区的发展,这些都是分配正义在财税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可以说,财税法作为分配正义之法,其实质是从理念上符合分配正义的内涵。具体来说,财税法制创新必须贯穿财政民主、财政法定和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只有这样,财税法才能担当起协调国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任。在法治国家中,当收入分配符合法治秩序下的公平正义的要求,才具有正当化的基础。我们的结论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得出:分配正义不仅是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财税法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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