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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下)

  

  在财富差距的调节方面,应当重视财产税法的作用。如果说个人所得税是对财富增量的课税,那么财产税则主要是对财富存量的课征,这对于贫富差距的调节也是非常必要的。从分配正义的角度来说,对财富存量的课税有利于起点的公平。我国财产税体系不完善,表现在税种数量少、税基窄、税制设计不合理。我国目前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开征的车船税均属于财产税。在此基础上,从完善我国财产税法体系出发,应当考虑适时依法增设新的税种,如遗产税等。总之,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的完善,以“限富济贫”的思路来调节个人之间过大的收入差距和财富差距。


  

  结束语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财税法学走过了近三十年的历程,已经初具规模,具备了趋于独立的学术立场、不断拓宽的研究领域和日益开放的学术视野。尤其是在构建独立学科体系方面取得重大的进步。尽管是一门应用法学,但是财税法学的生命力仍然在于理论创新,而这种创新必须紧密结合实践,发现中国社会的问题。可以说,收入分配改革为中国财税法学的创新提供了战略性契机。收入分配在中国当下已经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需要从多学科的视角予以审视和判断。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国家并不可以“率性而为”,而是要受到诸多约束,其中最根本的是来自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在理论的发展和我国收入分配实践的过程中,分配正义的价值内涵变迁引发了财税法制创新的法学问题与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的经济学问题在实践中的碰撞。从学科的角度来看,这体现出财税法理论与经济学范畴的交汇融合。这一现象再次提示我们,要实现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拓展和范式转型,必须开放学科视野,打破理论与实践的界限,进行综合的、互动式研究。[4]


  

  国家无论通过经济、行政还是法律手段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都必须符合社会正义。然而,追求正义决不能仅仅满足于对价值理论的抽象思辨,它必须获得具体的阐释才能成为制定规则的标准。从我国的分配政策与实践的演进来看,公平与效率在此起彼伏的较量中表达着正义的内涵。笔者认为,正义理论的发展和我国收入分配的实践最终倾向于以公平价值为主导的分配正义。收入分配,从经济的角度看,沟通着生产和消费;从法律的角度说,连接着主体与利益。财税法在国民收入分配改革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就在于以其独特的结构与功能对政府、企业与居民的利益进行公平合理的配置,以实现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收入分配改革的各种理念和思路最终都是通过财税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体现为财税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创新。与此同时,分配正义也成为财税法制创新的重要目标和验证准则。因为“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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