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政与税收的角度来看,国民收入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分配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政府收入与支出的不合理。首先,在财政收入方面,国民收入分配日益向政府集中,政府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不断提高。也就是说,政府收入增长过快、比重过高。我国财政收入已经连续几年以超过GDP增长两倍以上的速度增加,而居民可支配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后的增长却一直低于GDP的增长。这种分配模式背离了公平正义的要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收入大幅快速增长的过程中,还存在收入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政府收入中的非税收入规模不断膨胀,其中包括大量的预算外收入、制度外收入等非规范性的收入,这使得政府可能凭借权力任意侵占国民财产。二是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里,政府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高。当然,单纯地分析财富向政府集中并不能说明问题。如果政府在取得大量收入的同时,能够高效地利用这些资金来扩大其职能范围提供公共物品,同样会带来“民富”的效果,那么这种集中就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例如瑞典等北欧国家实施的“高税收、高福利”政策。问题在于,财富向政府集中的同时,民众并未获得相应的公共物品。在财政支出方面,我国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合理,表现在经济建设支出比重偏高、行政管理支出不断膨胀以及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性支出长期增长缓慢。可见,在国与民的关系上,不合理的财政收入加上不合理的财政支出,是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重要原因。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我国的财税法律制度进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收入法律制度中,除了税法具有相当的规模之外,国债、费用等领域,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财税法治的角度看,获取财政收入是公权力最容易侵犯公民财产权利领域,应当尽快形成合理的财政收入法体系,主要包括税收实体法、国债法、行政收费法和特别财产收益法等。财政支出涉及财政转移支付、财政采购、财政投融资等内容,我国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之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调整,财政支出的权力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基于财税法所具有的保障分配秩序的功能,应当从合理设定财税法结构的思路来设计相关制度,通过规定财政收入与支出行为的前置条件、实体标准、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来体现财税法的制度创新,并实现财政收支的合理化。[1]
(二)央与地的关系:财权与事权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