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下)
刘剑文
【摘要】收入分配不公成为影响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不利因素,必须通过改革予以解决。在各种改革路径中,法律手段应当受到充分的重视。财税法在各类法律制度中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其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可以发挥最直接的作用。分配正义是引领收入分配与财税法制创新的共同价值与目标,而其内涵在我国当前主要体现为对公平的重视。财税法从价值、功能到结构都与分配正义的内涵相契合。在与收入分配改革的互动中,财税法需要在平衡国与民、央与地、贫与富的关系上发挥作用,体现出财税法制创新中的分配正义观。
【关键词】收入分配;财税法制创新;分配正义
【全文】
三、收入分配改革与财税法制创新的互动
财税法与收入分配不仅在理论上有紧密的联系,而且在制度和实践的层面也有着极强的互动关系。从财税法治与创新来看,收入分配改革主要应当从理顺以下三个关系入手,实现分配正义的价值。同时,这也构成财税法制创新的重要目标之一。
(一)国与民的关系:从国富民强到民富国强
国与民的关系历来是国家治理中的基本问题。我国古代的政治思想即强调“民为国本”。“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科学发展观中居于核心地位。可见,在国与民的关系上,强调“民”的重要地位符合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从分配正义的要求来看,“民富”比“国富”更具有价值上的优先性。社会财富的分配也应当遵循这一理念。从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看,在一国范围内,国家往往表现为以政府为代表的财产权上的虚位主体,更具有形式上的意义。“民”则指与国家相对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居民个人等,更具有实质意义。在财税法上,“民”的范围可以包括全体纳税人。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所谓“国富”表现为政府收入所占比重较大或者增长较快;而“民富”则体现为企业和居民个人收入所占比重较大或增长较快。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看,“国富”体现为国家通过税收、国有资本经营以及其他活动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具有较强的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而“民富”体现为民间资本在市场经营中获得较多利润,同时也体现为通过受益于财政支出而享受到更多、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因此,实现民富国强的分配正义目标并不是简单的“减税”,而是要实现政府收入和支出结构的合理化均衡。具体而言,从国富民强到民富国强的过程就是逐步提高企业和居民个人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重,逐步提高民生性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比重,如加大医疗、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公共领域投入。同时限制财政支出在竞争性领域的过度扩张。这一过程反映到财税法上就是要在公共财政的基础上坚持财政民主、财政法定和财政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