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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托拉斯法的现代化

  

  4、贸易影响评估


  

  第81条和第82条只适用于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的限制竞争协议。因此,“影响成员国贸易”这一概念就成为最核心的内容。贸易影响准则,[9]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提供了指导。贸易影响标准,既是一个管辖权标准,界定欧共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又是一个自成一体的欧共体法律标准,在每一案件中必须单独评估。就第81条而言,如果限制竞争性协议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该协议就属于欧共体法的管辖范围,不考虑该协议的每一部分是否具有这样的影响。某一特定企业对协议的参与是否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对确定管辖权没有影响。就第82条而言,对支配地位的滥用必须影响成员国间的贸易。构成滥用战略组成部分的行为,必须根据总的影响总体评估。在适用贸易影响这一标准中,存在三个必须解决的具体因素,这就是“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概念、“可能影响”概念和“明显”这一概念。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指至少涉及两个成员国的跨境经济活动,包括传统的货物和服务,也包括设立企业,还包括对市场竞争结构有影响的协议。“可能影响”这一概念意味着,基于一整套客观的法律或事实因素,协议或做法会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模式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或潜在的影响,包括对竞争结构的影响,是非常可能预见到的。贸易影响标准同时包含量化标准,将欧共体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一定幅度的影响。这就是“明显”这一概念的作用。明显性可以参照相关企业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地位和重要性来评估。该评估依赖于个案的具体事实,特别是协议或行为的性质、相关产品的性质、相关企业的市场地位。明显性,可以根据绝对条件(交易额)和相对条件(市场份额)来进行衡量。


  

  5、第81条第3款适用准则


  

  第81条第1款确立了一般禁止性原则,而第3款则确立了这一原则的例外,为企业提供了违反第81条第1款裁定的抗辩。第3款既可以在个案中适用,也可以通过集体豁免条例的方式适用于某些类别的协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第81条第3款适用准则,[10]仅为在个案中如何适用第81条提供指导。该指导尽管对法院和竞争当局没有约束力,但可以对他们如何适用第81条第3款提供指导。属于集体豁免条例范围的协议,只有在欧盟委员会或国内竞争当局撤销豁免时,才会被禁止;国内法院不能在私人诉讼中宣布集体豁免的协议无效。


  

  欧盟委员会颁布的第81条第3款适用准则,可以说是迄今为止第81条第1款和第3款适用情况的集大成。它指出了根据第81条进行评估的两个构成要素或两个步骤。第一步是评估相关协议是否具有反竞争的目的或效果;第二步,如果上一分析的答案是肯定的,则确定协议产生的促进竞争的利益是否超过反竞争的效果。整个分析需要对这两方面进行平衡。第3款明确承认,限制竞争性协议可能产生客观的经济利益,超过反竞争的不利影响。即使是第81条第1款列举的协议形式,仍然需要根据第3款来分析。这一分析方法再次明确,在欧共体的反托拉斯制度中,并不存在合理规则和本身违法两种截然不同的分析方法。


  

  第81条第3款例外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四个共同要件,也是获得例外须满足的仅有的四个要件,其中两个积极要件,两个消极要件。具体来说,协议必须促进货物或服务生产或经销的完善,或促进技术或经济进步;消费者必须从产生的利益中获得相当的份额;协议不得施加实现协议所产生的效率不是必不可少的限制;协议不得提供当事人消除竞争的可能性。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足,则不能根据第3款获得例外。


  

  6、对新问题的非正式指导


  

  根据新问题非正常指导准则,[11]对于适用第81条和第82条中的新问题,应企业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可以给予书面的非正式指导(指导信)。发布指导信应满足下列所有要件:第一,对协议或行为的实质评估,提出了现有法律框架中没有包括的新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背景的初步评估表明,通过指导信的方式对新问题予以澄清,是有用的;第三,在现有信息基础上发布指导信是可能的。如果案件正处于欧洲法院或欧盟委员会、成员国竞争当局或法院程序中,欧盟委员会不考虑提供指导信的要求。欧盟委员会对假设性问题不提供意见。指导信的首要目的是帮助企业自我评估,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但在相关程序中可以成为考虑的一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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