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当的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和共同实施许可
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所享有的专利互相授予对方。专利权共同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将各自所享有的专利汇集后共同将他们的专利授予他人。根据《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7条的规定,有水平关系(互相竞争、替代关系)的专利权人若对各自持有的专利权签订互相实施许可合同或共同实施许可合同,造成限制竞争后果的,则受《韩国公平交易法》第19条的规制。而《韩国公平交易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协议、决定以及其他任何方法,与其他经营者共同实施或者使得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法实施不正当的限制竞争的、符合以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1)固定、维持或者变更价格的行为;(2)决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条款和条件,或者决定支付其对价的行为;(3)限制商品的生产、交付、运输或交易或者限制服务交易的行为;(4)限制交易或者消费者地域的行为;(5)妨害或限制用于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所必需设备的新建或者增设或设备安装的行为;(6)限制在生产或者交易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商品或服务种类或规格的行为;(7)共同经营和管理营业主要部分的行为,或者以共同经营或管理营业主要部分为目的而设立公司的行为;(8)除了以上第1项到第7项规定的行为外,通过妨碍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或者经营内容,在特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减少竞争的其他行为。”若签订专利权互相实施许可合同或共同实施许可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各项规定之一,则该行为属于不当共同行为。根据《共同行为审查标准》第3条的规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以限制竞争的后果为主要标准来判断不当共同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审查时首先要分析共同行为的性质,对明显产生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适用当然违法原则,此类行为包括共同决定或变更价格的行为、共同决定或调整生产量的行为、限制或分割交易地域或交易对方的行为、在出价或拍卖前决定中标者、落盘者的行为;对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且有增加效率的效果的行为适用合理性原则,此类行为包括共同生产、共同广告、共同研究及开发、共同购买等行为。若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市场支配力,某一行为限制竞争的程度被认定是微小的,则该行为虽然存在违法行为的外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通常也将其视为豁免审查对象,不启动审查程序。例如,在双方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总计为20%以下时,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一般不启动审查程序。
四、几点启示
为促进技术创新、引进高新技术从而推动经济发展,中国也一直奉行强化的专利政策。但是,专利权行使的双重影响是专利的本性使然,专利权不当行使对竞争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露出来。与此同时,健全和完善反垄断政策也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所必需的。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只重视专利政策而忽视竞争政策历史的结束,反垄断政策在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方面将发挥主导性作用。应当说,这一规定与《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规定相似,都是原则性规定。必须明示的是,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因为知识产权不当行使的反垄断规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韩国虽然于1980年制定《韩国公平交易法》时就将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但直至2000年以后才真正地不断完善针对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的竞争政策,并发挥切实的作用。《反垄断法》第55条的原则性规定只是一个宣示性表达,还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与指南,而韩国日趋完善的针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规则可以给中国竞争政策的制定以启示。
(一)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要坚持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1.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