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的制定
2000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知识产权审查指南》,对知识产权行使中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类型及不能视为违法的行为类型进行了规定,以提高《韩国公平交易法》适用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促进公平交易秩序。《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第1条规定:“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行为可依据《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规定排除《韩国公平交易法》的适用。从外观和形式上看来,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违背了鼓励发明和创造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时,该行为不能视为正当权利的行使。如果该行为限制了技术市场或产品市场的竞争,则可以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知识产权审查指南》的适用范围包括工业产权实施许可合同、互相实施许可合同、共同实施许可合同及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交易。与工业产权实施许可合同有关的不公平交易行为有以下几种:(1)限制原材料、零件、制作设备等的购买店;(2)规定商标使用义务;(3)限制出口地域;(4)限制销售地域;(5)限制交易对方;(6)限制交易数量;(7)限制交易方式及指定销售价格;(8)限制竞争技术(或产品)的使用或限制从事竞争行业;(9)限制专利权等权利消灭后的使用;(10)对合同产品以外的产品收取技术使用费及要求搭售;(11)限制改良技术及研究开发;(12)回馈授权(无偿转让改良技术);(13)转嫁广告费;(14)权利者一方决定技术使用费;(15)不利的合同解除或纠纷规定;(16)在合同中设置不争执条款;(17)拒绝实施许可。
2.《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修订
2007年韩国对《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韩国著作权法》、《韩国专利法》、《韩国实用新型法》、《韩国外观设计法》和《韩国商标法》所认定的权利正当行使行为,即对被认定为专利权的权利正当行使行为排除《韩国公平交易法》的适用。与1980年《韩国公平交易法》相比,这一规定增加了对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行为排除《韩国公平交易法》适用的规定,进一步厘清了《韩国公平交易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范围。
二、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认定与审查
专利权行使的前提是有效专利权的存在。从有效专利权的存在与否来看,专利权不当行使可分为两种情形,即无效专利权的不当行使和有效专利权的不当行使。在韩国,专利权是否有效的最终决定权属于法院,但在法院的无效宣告前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应被认定为有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将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权行使推定为有效专利权的行使。
(一)专利权不当行使的构成要件
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决议和有关规定来看,实践中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予以规制的专利权不当行使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
1.违背《韩国专利法》的目的
《韩国专利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和鼓励发明,促进技术的充分利用和发展,为产业发展作出贡献。违背《韩国专利法》的目的是构成专利权不当行使的一个重要条件。1995年10月,销售软件和硬件的C公司参加韩国电力公司地理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的投标,出价1韩元并且中标。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这种行为是不当排除竞争者的行为,并发布了纠正劝告。但是,C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并主张销售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是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且符合《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规定,因而不应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在该案件的审理中,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虽然根据《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规定,被认定为符合保护创造和发明等知识产权法目的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不适用该法,但不是对所有的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都不予适用。例如,违背了本来的保护主旨的知识产权滥用或排除竞争的不公平行为就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行为,应当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5]
2.超出《韩国专利法》规定的实施范围
超出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行使行为和过度限制对方的行使行为都属于超出《韩国专利法》规定的实施范围的行使行为。例如,针对需要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的桥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专利权人以提供专利技术为由提出要求限制被许可方的交易对方和交易方式的附带条件的案例审查中,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韩国专利法》仅有专利权人可以向他人许可其专利实施权的规定,而没有专利权人具有限制交易对方和交易方式权利的规定,因此专利权人在专利许可合同中提出限制交易对方和交易方式的条件的行为是超出《韩国专利法》规定的实施范围的不公平行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