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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专利权不当行使及其启示

  

  1.专利权保护的强化


  

  1980年韩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韩国专利制度转变为开放性专利制度。为了产业高度发展目标的实现,韩国需要开发国内技术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0年《韩国专利法》强化了专利权保护,删除了1973年《韩国专利法》中有关超过保护范围的方法专利实施造成他人的不当损害、“不当主张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权利、妨害他人营业”的专利权滥用以及在专利权人实施了专利权滥用行为时特许厅长可以取消该专利权的规定。


  

  2.《韩国公平交易法》的制定


  

  与《韩国专利法》强化专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韩国的反垄断立法也在不断推进。1980年12月31日,韩国国会通过了《韩国公平交易法》。该法将专利权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规定该法不适用于《韩国著作权法》、《韩国专利法》、《韩国实用新型法》、《韩国外观设计法》和《韩国商标法》所认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即对被认定为专利权的权利行使行为排除《韩国公平交易法》的适用。需要指明的是,此时立法还没有专利权“正当”行使的规定。


  

  3.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实践


  

  20世纪80年代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2]的决议中与专利权不当行使有关的一则案例[3]显示,11家共同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权的公司联合设立了一家新公司,并通过新公司安排生产量及决定价格,互相监督。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上述11家公司限制出货量、决定及变更价格和销售窗口的单一化行为是限制专利制品市场竞争的不当共同行为,并向他们发布了纠正命令。但是,在该案中,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回避了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作出反垄断法上的判断,而只是从一般意义上判断这种共同行为是否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


  

  (三)20世纪90年代


  

  这一时期,一方面在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专利制度的基础上,韩国专利立法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并扩大了专利保护对象;另一方面,1995年以后,韩国竞争主管当局开始寻求用竞争政策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方法。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专利权保护进一步强化


  

  1990年《韩国专利法》删除了专利权滥用条款,新设了专利权效力条款,即规定以经营为目的的专利权人具有将其专利实施的垄断权利。在反垄断法方面,1990年《韩国公平交易法》的修订主要是为了抑制市场支配力集中、防止不当共同行为(卡特尔)。不过,直至1995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仍未对专利权行使行为是否违反《韩国公平交易法》作出直接判断。


  

  2.不当国际合同的实践


  

  强化专利权保护的负面影响在技术引进合同上逐步呈现。这一时期,韩国与美国、日本等国的企业在引进专利技术方面签订了大量的不当国际合同,不仅使韩国企业支付了过高的专利使用费,而且引发了很多的专利诉讼。例如,1995年7月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美国R公司与韩国Y公司之间的合同为不当合同,并发布了纠正命令。[4]在该案件的审理中,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包含有普通技术和商业秘密等内容的专利实施合同不是专利实施合同,并认为代销售合同规定合同终止后限制对方经营竞争产品条款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3.《国际合同标准告示》的制定


  

  1997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国际合同标准告示》,明确规定了国际合同上的不当共同行为、不公平交易行为及维持再销售价格行为的类型和标准,并对《韩国公平交易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国际合同标准告示》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进口合同,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出口合同。这是韩国在技术进口方面应对不当国际合同的重要举措。《国际合同标准告示》的适用范围包括工业产权进口合同、著作权进口合同、商业秘密进口合同、共同研究开发协定等7种合同,其中与专利权有关的是工业产权进口合同。


  

  (四)2000年以来


  

  2000年以来,韩国竞争主管当局全面寻求用竞争政策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一方面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扩大了《韩国公平交易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提出不当交易行为的类型和判断标准,明确规定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另一方面,韩国通过制定《知识产权审查指南》和《不公平交易行为审查指南》等细则性指南,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类型、判断标准以及审查原则等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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