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专利权不当行使及其启示
宁立志;金根模
【摘要】在韩国,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起初仅受
专利法的规制。1980年《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将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在实践中,韩国竞争主管当局寻求用竞争政策来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并逐步形成了认定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标准与审查原则,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也在反垄断政策上以类型化的方式表现出来。在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上,韩国与中国存在诸多相似之处,韩国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可以为中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配套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
反垄断法
【全文】
专利权本质上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但一定合法垄断权利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可以为所欲为。这使得合理界定专利权行使的边界至关重要。当专利权不当行使至限制、排除竞争时,反垄断法将会对其予以规制。目前,知识产权的不当行使行为已成为许多国家反垄断立法关注的重点,而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也自然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
依据1980年《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以下简称《韩国公平交易法》)第59条的规定,被视为行使专利法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不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而由此引发的何种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得适用《韩国公平交易法》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成为韩国反垄断政策关注的重点。以下笔者试图对《韩国公平交易法》中的针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规制措施进行考察,以期为中国制定专利权不当行使之反垄断立法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规制的历史考察
在韩国,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在很长时期内仅受专利法有关专利权滥用限制规定的约束。在《韩国公平交易法》将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框架后,韩国竞争主管当局开始寻求用竞争政策规制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先后发布了《国际合同上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类型及标准》(以下简称《国际合同标准告示》)、《知识产权不当行使审查指南》(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审查指南》)和《不公平交易行为审查指南》等,试图对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尽可能全面、细致且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以下笔者分四个阶段对这一历史演变过程进行考察。
(一)20世纪80年代以前
这一时期,韩国虽然已经出现关于制定反垄断法的讨论,但专利权不当行使行为尚未被纳入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而主要是通过专利法来予以规制。韩国早在1908年就依据《韩国专利令》开始建立专利制度。1946年《韩国专利法》第10条对以下6种专利权滥用行为进行规制:(1)国内能够实施专利,而授予专利权后无正当理由3年不充分实施该专利;(2)授予专利权后3年内无正当理由不满足市场需要;(3)进口专利产品妨碍实施专利;(4)不正当拒绝实施许可造成公益或他人的损害;(5)专利实施许可的赋予条件造成他人的不当损害;(6)超过保护范围的方法专利实施造成他人的不当损害。1963年《韩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滥用行为也作了与1946年《韩国专利法》相似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在专利权人实施了规定的滥用行为时,特许厅长[1]可以给予强制实施许可或者取消其专利权;实施权人实施了专利权滥用行为时,专利权人可以取消其实施权。1973年《韩国专利法》增加了“授予专利权后1年内不满足出口的需要”和“不当主张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权利、妨害他人的营业”两种专利权滥用情形。
(二)20世纪80年代
这一阶段,韩国专利制度逐渐向开放化方向发展,专利权的行使问题被纳入反垄断法框架,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