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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第二种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限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即检察机关只能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案件提起民事诉讼,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立法上采用的做法。例如,1950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1)检察官有权参与婚姻事件。(2)检察官可以出席在受诉法院、在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前进行的辩论。为进行言词辩论而指定的第一次期日,应依职权通知检察官。(3)检察官对于应该作出的裁判可以发表意见,为了维持婚姻可以提出新事实与新证据方法。(4)在法庭记录中应记明检察官的姓名,并应记载检察官所提出的申请。”[7]《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院得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代表社会。”第1040条规定:“主要标的是请求法院宣告某人具有或不具有法国人身份的任何诉讼,均由检察院提起,或者在不损及任何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之权利的情况下,针对检察院提起此种诉讼。”第1153条规定:“在被认为是儿童的父亲的人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请求确认父子关系的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8]《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当依前两款规定应成为对方当事人的人死亡后,将检察官作为对方当事人”。第4款规定:“当检察官作为当事人后对方当事人死亡时,为了继续进行本案的诉讼程序,由法院选定律师为承继人。”第6条规定:“为了维持婚姻,检察官即使不作为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事实和证据方法。”《日本非讼案件程序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检察官对案件陈述意见,并参与审问。”第二款规定:“应向检察官通知案件及审问期日。”[9]按照《美国法典》第28卷第547条的规定,美国检察机构提起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涉及征税或追缴税款的案件;涉及政府征用土地的案件;涉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抚恤金、养老金的案件;涉及政府确认土地所有权的案件;涉及违反托拉斯法的案件;涉及有关“国民银行法”的案件。除此之外,涉及证券欺诈的案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章“调查和诉讼”规定:“如果一人被征收罚款,但未在法院命令中规定的时间内交款,委员会可以将该情况汇报给司法部部长,司法部部长应该在适当的合众国地区法院提出诉讼,追偿罚款。”[10]


  

  上述这些国家的立法,虽然对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有两点都是共同的,即不仅都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案件的类型、范围在立法上做有不同程度的限制,而且立法上均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范围确定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直接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内。而第二种类型与第一种类型之所以在立法体例上存在这样的差异,深层次的看,不仅有理论根据上的差别,也有国家政策上的原因。


  

  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东欧各国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规定,就其理论基础而言,可以说不仅与列宁关于国家应对私法领域进行全面干预的理论存在直接联系,而且实际上就是以此理论为根据的。1922年2月20日,列宁针对苏俄民法典制定中的认识问题,在批判司法委员部一些委员“随波逐流”,不敢同“潮流”作斗争的指出:“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是什么私人的东西。我们容许的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如上所述,就是我们。由此必须扩大国家对‘私法’关系的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11]这一论断由于是列宁针对当时苏俄民事立法中的认识问题而作的,因而不仅对前苏联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的民事立法具有经典性的直接的指导意义,而且其关于在经济领域中不承认“私人”的东西,即“私权”和“私法”关系,以及国家在民事立法中必须扩大对“私法”关系的干预,甚至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实行国家对经济领域,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面干预的思想,自然的也就成为了前苏联民事立法中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干预的理论依据。对于列宁这一思想在前苏联民事程序立法中的重要性,前苏联法学家克列曼在其《苏维埃民事诉讼》一书中指出:“弗·伊·列宁曾经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必须保证国家能够积极地干预民事法律纠纷的解决,必须使法院能够发挥主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不是局限于当事人所提出的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必须赋予检察长这样的权利,使他有可能实现法律委托给他的任务。苏联检察长参加民事诉讼所根据的原则就是以弗·伊·列宁的这些指示为基础的。”[12]由此可见,前苏联以及前东欧各国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立法规定,与列宁关于国家应对“私法”领域,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干预的思想是存在直接联系的。在这种理论思想的指导下,为了实现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面干预,在民事程序立法上就必然,也必须授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领域内的各种案件,不论其类型、性质如何,均可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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