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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质疑

  

  本文旨在揭示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这一国家权力配置模式的反科学性,对于国家法律监督权的主体资格应该如何进行理性选择,容当另文详论。不过,笔者仍愿作出自己的回答,以期能够引起更多的人对相关问题予以关注:为了避免因大规模的法制变迁而有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诸多不安定的因素,不妨在现行宪政体制的框架之内进行有限度的调整;其中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方案应当是,重新确立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唯一主体资格,废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使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监督真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根本性和内容的普遍性。当然这种法律监督也必须具有真正的合法性基础,也必须符合法治社会国家权力配置的一般原理。


  

  问题之三: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吗?


  

  ——关于检察机关诉讼权力本质属性的思考


  

  法治国家一个最基本的标志,就是要建立完善的,并且必须是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制度,这种司法制度要从根本上与行政制度严格区分开来,以便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权的行政化。在这层意义上,司法机关要与行政机关在职能上实现彻底分离。普遍意义上的所谓司法机关,顾名思义,意即行使司法权的机关。在中国,普遍认为行使司法权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一个是检察机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中国的政治体制也基本体现了这一观念,如检察机关与法院在国家机构设置上地位平等,都有司法解释权等等。但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与中国司法体制有着直接历史渊源关系的前苏联的宪法和法律也都没有类似的规定。那么,将检察机关认定为司法机关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究竟源于何处呢?依据笔者手头的文献,尚难能查得清楚,这或许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观念。不过,这倒不是笔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笔者所关注的,只是这种观念对检察机关诉讼权力的定位和依据这种观念所设置的司法体制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是否符合法治国家制度构建上的客观需要。


  

  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分工与合作的关系。如果没有这种关系,整个国家机器将无法正常运转。并且,在国家职能和国家权力的划分上也是大体相同的,只是在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各个国家机关的具体名称和组织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中国宪法根据社会主义国家“议行合一”的原则,建立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权力分工模式,即最高权力机关既有权议事立法,又有权监督执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从属于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前面已经论证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的不合理性,那么,在国家权力存在不同分工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的权力在本质上到底应该归属于国家的何种权力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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