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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反心思

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若干问题反心思


樊长春


【摘要】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死刑执行程序在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缓制度、死刑执行的变更、检察监督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应当强化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规定的法律效力、将死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的前置程序、规范死刑变更执行的条件以及强化人民检察院对死刑犯尸体处理、停止执行死刑的监督。
【关键词】死刑;执行;程序
【全文】
  

  在我国立即废除死刑尚不成熟的现实条件下,考虑到死刑本身的非人道性,在立法时应当贯彻“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以将死刑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内。近年来,关于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的立法有所修改、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内容涉及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审程序确立开庭审理原则等等,都表明了死刑的程序法控制已经进入立法者、执法者的视野。而从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死刑执行程序中的问题似乎并未引起充分关注。笔者认为,死刑执行程序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以及人道精神体现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笔者拟以本文对我国死刑执行程序的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死刑执行的变更、死缓制度、检察监督等问题进行分析,略陈管见,期望有助于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中问题的缓解。


  

  一、关于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同近亲属的会见权未作出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由于司法解释对这种申请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即允许人民法院对这种许可进行自由裁量,而非强制性规范。所以,实践中,人民法院为安全起见,对这种申请一般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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