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和谐执行刑罚,实现刑罚的民主价值。修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对犯罪作出的一种反应,其为被害人、加害人、他们的家庭成员以及社区代表提供了直接参与对罪行所致损害做出反应的机会,被认为是一种在司法模式和福利模式之间、报应性司法和矫正性司法之间游离的替代性形式。[10]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社区中愈合被害人、为犯罪人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增强社区能力,增进社区成员问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而我国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社区建设极其薄弱的现状决定了我国刑事司法只能借鉴修复性司法的理念,而不能把它作为正规犯罪处理模式。修复性司法所要修复的是表现于具体社区之中的良好社会关系,修复一种和谐的社会关系,其虽然充分地关注犯罪人的出路,但它更关注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关心整个社会的和谐局面。监狱刑罚执行借鉴修复性司法理念,目前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让被害人了解犯罪人在监狱中被执行刑罚的情况。监狱可以邀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进入监区参观,了解罪犯在监狱中被限制自由、强制劳动、教育改造的现状,使其被侵害的心灵得以安慰。第二,监狱创造条件,让被害人和犯罪人沟通。通过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沟通,犯罪人有可能深刻休会到其对被害人的伤害,有利于服刑人员在监狱内认罪服法,积极改造。
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审判的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义、效率、民主,刑罚执行的文明、人道、正义、科学,共同促进了刑事司法的现代化。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环节,刑罚执行尤其监狱刑罚执行更能体现刑事司法的现代化程度。与同为司法实务机关的公检法机构的相比,监狱执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明显较少。对刑事政策加以研究并在执法过程中贯彻与落实,对监狱来说更具有指导性作用。监狱行刑的进一步发展,从更宏观的意义上讲,将会推动我国刑事司法的现代化建设。
【作者简介】
魏韧思,单位为上海市白茅岭监狱;黄传华,单位为上海市白茅岭监狱。
【注释】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本人虽没有经过精确地进行数字统计,但这是本人在卢湾检察院批捕科实习一年和担任半年监狱主管警官的感性所知。
谢望原,卢建平:《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07页。
王世洲:《现代刑罚目的理论与中国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第107页。
转引自郭建安,陈雄飞:《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5期。
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同上
翟中东:《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
陈晓明:《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