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监狱刑罚执行要以是否实现了刑罚目的来衡量“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导向功能,刑事政策对司法的导向功能体现在定罪活动、量刑活动和行刑活动三个方面。刑事政策可以统一司法执法人员的反犯罪思想认识,明确反犯罪斗争的目标,直到反犯罪斗争的具体行动,以及引导刑事法实践以外的国家反应和市民社会反应。[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执行,其最终的落脚点为实现现代刑罚的目的。现代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罚目的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目的。根据我国刑罚目的研究的最新成果,即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王世洲的观点,中国应当选择分刑种分阶段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首先,“以预防为基础的综合理论”,是这个理论的整体特征。其次,是在死刑中基本体现正义性报应理论和在其他刑种中基本体现预防理论的综合,同时结合在立法阶段主要体现一般预防的思想,在司法程序中体现特殊预防和报应的观点,在执行中体现特殊预防的原则的综合。[5]监狱刑罚执行的刑种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因此监狱刑罚执行的目的基本上是预防,其次才是正义性的报应,在预防中侧重于特殊预防。也就是说,监狱行刑追究的效果首要是积极改造罪犯,增强其社会适应能力,使其更好的复归社会,其次是公正的惩罚有罪之人,通过对其自由的持续剥夺来惩戒犯罪人、安抚被害人、营造一般预防的公众意识。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参考借鉴了当代西方国家的刑罚趋势,“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刑罚制度已经越来越多的朝着一种两极分化的趋势发展:清楚地对比较严重的犯罪是用监禁,同时,对其余犯罪使用一些‘社区刑罚’。”[6]这种两极化的刑事政策被中国学者称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
二、“重重”刑事政策在监狱行刑中的落实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监狱行刑中,区别对待,应该严格执行刑罚的就严格执行刑罚,加大对不同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时间、处遇等级、宽严管理的区分度:对刑罚目的实现有不同影响的改造行为分别实行宽松有别的管理。
从宽严并用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监狱刑罚执行中的“严”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罪犯严格限制假释。经监狱释放的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这从事实上直接宣布了监狱行刑的失败。由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累犯不得假释,且目前我国监狱对于服刑人员假释的呈报持谨慎态度,假释的比例比较低等原因,我国大多数监狱当前在对此方面基本上能够做到“严”。第二,对于犯部分类罪和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大的犯罪之服刑人员应从严管理。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为生存而去犯罪的理由,为了欲望和私情而去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执法应从严。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涉黑、涉毒、涉枪、涉爆类犯罪,这些犯罪主观恶性明显较深,或者犯罪危害面明显较大,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其应严格管理,谨慎地对其减刑、假释。第三,具有加重情节或者结果加重犯的服刑人员应从严管理。对于情节加重犯或者结果加重犯,刑法都已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已给予充分关注。在行刑阶段,民警对于此类人员同样应严格管理,谨慎地对其减刑、假释。第四,对直接影响刑罚执行效果的教育改造持“从严”态度。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目标是使服刑人员“社会化”,让他们能够重返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和他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首要内容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使其逐步适应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人们的行为规范,掌握一定的生存技能。目前由于监狱经济指标的巨大压力,民警和服刑人员不得不把绝大多数时间用于劳动创收,留给教育改造的时间微乎其微。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的核心,要及时认真解决罪犯的思想问题。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相比,职业技术教育对罪犯来讲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罪犯绝大多数为青壮年,而且他们还有一定的刑期。他们出狱后面临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生存,因此让他们在监狱中掌握一技之长非常重要。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要把职业技术教育作为罪犯教育改造的重点来抓。第五,对短刑犯不能一味地宽容,对其累进处遇要细化并严格执行。一方面,短刑犯由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生活待遇上可以对其放宽,如增加改善伙食的次数:另一方面短刑犯由于交叉感染,很容易重新犯罪。对短刑犯也可以设置严管、普管、宽管等管理阶段,每个环节细化考核指标,强化德育训导,强化行为矫正,开展心理咨询,在改造质量上要严格达标才能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