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状分析
不容否认,前科的存在有一定的作用,它可以时刻提醒有前科者不要忘记刑罚之苦,而不再以身试法;也可以威慑那些潜在的不稳定分子不要铤而走险,及时悬崖勒马,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前科存在的极大的负面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不利于有前科者回归社会。前科的永久存在,使有前科者的各项权利受到限制,使之无法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其二,由于有前科者无法融入社会,可能导致他们重新实施犯罪,不利于预防犯罪;其三,有前科而无前科消灭,违背公正、人道的法律精神;其四,现有的前科制度违背世界刑事立法轻缓的潮流和趋势。因此,改革现有前科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立法,有效地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刑法逐渐走向宽容和轻缓的今天,前科消灭更彰显出其独特的生命力。
三、改革我国前科制度的设想
(一)改革我国前科制度的理论依据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首开先河,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上海市也于2005年有类似的规定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应否改革现有的前科制度,增加前科消灭的内容,也就成了一个亟待思考的问题。一种刑事制度的确立,除有其历史政治背景外,还有其赖以支撑的理论基石{6}。否则,这种制度则是空中楼阁,没有存在的基础。前科消灭制度作为一项刑事法律制度,它与哲学、犯罪学、社会学、论理学等有着密切的联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设立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
1.哲学依据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存在的根本方式,运动是标志物质世界一切事物和现象以及过程的变化的哲学范畴{7}。运动的绝对性告诉我们,有前科的人也和世界上的其他物质一样,处在不断的运动变化之中,他们是可变的,过去实施过犯罪的人,并非永久的恶人,他们在改造中完全可以抛弃过去、走向新生。而前科制度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强调静止的观点,认为犯罪人永远是犯罪人,是对人的发展变化的否定。如果有前科的人改过自新,没有理由将其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就应该消灭其前科。可见,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运动绝对性的基本观点。
2.犯罪学依据
犯罪学是以犯罪原因为研究对象的科学,而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各种刑事法律制度的设立,都应围绕这一目标进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能否成为预防犯罪的一剂良药,也就变得非常重要,否则,这项制度也就没有存在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