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之形成过程。根据此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违规”甚至会被“合理化”而演变为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8] 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三)行刑社会化与行刑经济化观念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通过各种努力争取社会力量介入到对犯罪人矫正的过程中来,加强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以达到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目的的一种矫正方式。它包括社会关心、社会援助、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和社会监督等内容。现代刑罚理论认为,犯罪不是犯罪人与生俱来的,乃是社会多种因素交合作用而生成的独特的社会实践的产物。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消除犯罪动机和能力,使他们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要达到此目的,就要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 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而所谓的行刑经济化观念,是指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最大的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的最大的社会效益。行刑经济化观念与社区矫正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经济分析法引入到法学领域后,经济分析法学派成为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行刑经济化观念就是经济分析法学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成为社区矫正中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当然社区矫正不能背离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既要考虑定罪量刑的法定标准,在客观上又减少了入狱人数,降低监禁刑的负面作用,使犯罪人早日改造成功,回归社会。
三、完善相关刑事立法,构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就我国现状而言,社区矫正的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构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已成当务之急。我国在发展社区矫正的进程中,应当构建完备的刑事立法、建立科学的裁量机制和健全的执行体系,以保障和促进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不能适应扩大社区矫正的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完善和制定更为详细的《社区矫正法》应早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由于我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均无(社区服务令)的规定。矫正组织在法律上没有授权,矫正工作人员在法律上也没有主体资格的设定,如果基层一旦遇到拒绝做义工的服刑人,社区矫正人员就要陷入无法证明自身行为合法性的窘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03年7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但毕竟目前缺乏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因此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满足目前扩大社区矫正措施的时代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