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非金融企业会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参与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包括非金融企业),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银行可对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依据2007年《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非金融机构,可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
近年来我国不少企业以套期保值、套利、投机等为目的参与境内外期权、远期、掉期等衍生品交易。具体包括:以外汇远期合约等进行套期保值,对冲境外业务的汇率风险。如2008年鲁泰A通过对美元的套期保值交易对冲人民币升值对公司销售毛利的影响;对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掉期,通过改变利息的支付方式,如以浮动利率交换固定利率,或者将某种浮动利率交换为另一种浮动利率,以规避利率调整的风险。又如振华港机与若干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约以规避汇率风险,并与银行签订利率掉期合约以规避长期借款的浮动利率风险;为融资等目的进行股份掉期。再如中国传动2008年为吸引投资者购买可转债与摩根斯坦利签订股份掉期协议,等等。有些企业组合使用多种衍生工具对冲风险。特别是航空公司因贷款购买飞机、航材、航油,以及业务跨越多国导致收入、成本包含多种货币等因素,通常会以外汇远期合约、原油期权合约、利率互换合约等对冲利率、汇率风险。还有一些企业以套利为目的,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衍生品交易。如有些企业虽与日本企业没有业务往来,却为了追求短期利润而进行与日元挂钩的衍生品交易。其中,中信泰富、国航、东航、中国传动等一些企业参与衍生交易遭受巨额亏损,引起业界高度关注。如东航参与以固定汇率卖出日元或买入美元的外汇远期合约交易、以美国WTI原油和新加坡航空燃油等为基础资产的原油期权合约交易、锁定飞机融资部分的美元长期债务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交易等,因燃油价格在2008年7月创出历史新高后大跌而导致亏损64亿元。[16]
基于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中频繁发生纠纷,1995年3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的通知》,规定国内金融机构不得开展投机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包括国内企业通过国内金融机构参与投机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但未对投机性衍生工具交易、避险性衍生工具交易作出明确界定,因而对金融机构参与境外衍生工具交易的效力增加了不确定因素。
随着人民币汇率、利率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国企业的主业经营日益受到国际市场中利率、汇率、大宗商品价格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影响,国内企业通过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风险管理的需求不断增强。但由于我国境内场内衍生品品种限制以及场外衍生品较少,难以满足国内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不少企业为规避和管理风险选择与境外市场资产标的挂钩的复杂金融衍生品。其中一些企业直接或利用境外子公司参与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更多企业通过国内商业银行进行衍生品交易,国内商业银行在与企业进行衍生品交易后,再与非境内注册机构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由于国内银行在"背对背"交易中面临国内企业与境外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境内外交易适用不同法律而产生的风险等,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关注"背对背"交易中产生的各项风险。在企业参与境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国内银行共同向企业进行衍生品营销的情况,也存在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向国内企业推荐高风险、高杠杆的复杂金融衍生品的行为,甚至出现了国内企业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国内银行"背对背"平盘的交易对手,要求国内银行放松风险管理的现象。[17]由于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国内银行的共同销售行为可能造成企业对非境内注册机构与国内银行在衍生品交易中的义务、责任认识不清,进而做出错误的交易决策,也不利于国内银行选择合适的交易对手进行"背对背"平盘交易以及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进行衍生品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共同向非金融机构的机构客户(包括企业)进行衍生品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并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品交易。由于部分非境内注册机构营销人员向国内企业推荐高风险、高杠杆的复杂金融衍生品,有的甚至严重脱离了企业的真实经营需求,导致一些参与境外衍生品交易的企业遭受巨额亏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机构客户进行与该机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首先选择基础、简单的衍生产品交易。2009年国资委发布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交易应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应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投机交易、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以及超越经营范围的金融衍生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