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银监会发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经银监会审批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衍生产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以及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银监会于2006年和2011年两次修订该《办法》。依据201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可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由此可见,依据我国有关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规定和自律规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可参与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以及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交易。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企业会员可进行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和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取得期权交易资格可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可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金融机构可进行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机构投资者可进行债券远期交易;非金融机构可与具有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利率协议交易和利率互换交易。
1.人民币外汇期权
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我国外汇市场加快发展,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相继推出远期、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等三类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在境外离岸市场中人民币衍生品交易包括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DF)、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NDO)、人民币无本金交割互换(NDS)、人民币结构性票据等。[3]与发达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体相比,我国国内外汇市场的交易品种较为单一,产品功能不够多样化。目前国内外汇市场已基本具备推出期权交易的宏观和微观条件:一是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存在期权交易所需要的波动率;二是国内外汇市场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容纳期权交易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为银行的资金管理和产品定价提供了基础。[4]201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开展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交易。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助于完善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体系,进一步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规避汇率风险,同时有利于确立我国的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和主导权。在国际外汇市场上,首先推出某一金融衍生品的地区或中心往往在该产品的定价、市场份额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的提高,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迅速。近年来,香港、新加坡的人民币无本金交割期权(NDO)市场发展较快。2006年8月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推出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交易。目前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DF)是人民币离岸交易中最活跃的产品,已经对国内银行间即期和远期交易汇率产生间接影响。[5]因此,掌握本币产品的主导权和设计定价权,已成为中国金融改革和参与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的重大挑战。而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则有利于我国确立人民币衍生品定价权和主导权。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我国国内外汇衍生品交易尚未形成标准化、专业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市场,银行往往集外汇衍生产品开发、定价、交易等于一身,既是市场中介又是市场交易者,掌握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单方主动权。大多数参与外汇衍生品市场的金融机构缺乏产品设计能力和定价能力,而只能依赖外购的交易系统。由于缺乏对这些系统的定价模型构建的深入了解,金融机构在进行复杂衍生品交易时往往需要向外资银行询价。从外汇管理的角度来看,国际收支等非现场监测系统难以对不涉及跨境资金流动的表外科目(包括外汇衍产品交易)进行统计监测,较为缺乏衍生交易外汇风险防范体系与手段。[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