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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不足与司法困境

  

  此外,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如让股东可以直接对独立董事进行法律诉讼等,而不能向目前的独立董事为推卸责任,找了一堆借口辞职了事,所以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独立董事不能在公司生死关头一走了之,从而保证小股东权益。


  

  在履行职务中,还可以考虑要用制度来强化对独董的业务考核。为使之收到预期的成效,在对独董实施业务考核时,可以对独董实施问责制,当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或者执业水平不能够让上市公司、投资者、市场和监督部门满意时,就必须受到应有的处罚。而因其失职、渎职而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再多的理论也只是纸上谈兵,在西方公司治理研究中,流行着一种达尔文式的见解,即只有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的洗礼而留存下来的公司治理制度,才是最富有效率的。所以,我国虽然已经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公司法,但配套的措施还有待完善。或许,我们应该给市场更多的时间,给上市公司更多的信任,给政府更多的信心,也给独立董事制度一个发展的空间。


【作者简介】
卢裕龙,江苏精科智能电气集团总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高级工程师。
【注释】

 


【参考文献】[1]高军:《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山东大学企业管理专业2006年博士论文,第9页。
[2]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95页。
[3]《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款,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 102号)。
[4] 罗培新:《公司法的话题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3页。
[5]王林清、顾东伟:《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19页。
[6] 胡汝银:《在第九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专题演讲材料》,《中国证劵报》2010年12月18日。
[7] 冀书鹏:《独立董事:迷惘的卫道者》,《电子商务》2001年第8期。
[8] 胡汝银:《在第九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完善专题演讲材料》,《中国证劵报》2010年12月18日。
[9]王林清、顾东伟:《新公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适用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322页。
[10]朱宝琛:《独董事的那些人那些事》,《证劵日报》201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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