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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不足与司法困境

  

  2.在董事会下设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主要是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且通过法律或规则要求每个上市公司在其董事会下设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全权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向股东大会提名候选人和提交相应的候选人资料。上市公司再将提名候选人基本资料向股东告示,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产生正式的独立董事,其中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可实行差额投票选举或借鉴累积投票制(侧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保证其独立于公司大股东和高层管理者。当然对于刚刚上市,尚未设立过独立董事的公司而言,可以参照证监发[2001]102号,其第一届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可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东1%以上的股东行使。


  

  3.在董事会下设立多种职能机构,加强对独立董事选拔机制的监督管理。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像公司治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类似的职能机构,辅助独立董事选拔的有效运行。其主要职责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公司治理委员会主要是考核提名选拔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主要包括考核其身份是否独立,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参与公司调研和决策;其次,审计委员会主要是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信息,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扭转独立董事处于信息劣势的状态;再次薪酬委员会是对独立董事业绩进行考核,配合相应的奖励和惩罚,促使独立董事诚实勤勉完成其职责,最大化其工作效率。


  

  (三)提高独立董事进入门槛


  

  我国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期,由于在金融、证劵市场的不成熟对独立董事的进入只是一般性原则的规定,从目前的制度设计上来看,已经暴露出很多的问题,但是对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选拔条件上来看,我国独立董事进入的门槛太低,除了有一部分独立董事要有会计高级职称以外,其他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现在办独董班的人山人海,独立董事四天培训以后,考试过了就可以当独立董事。从当今资本市场发展看,原有的规定条件已经远远不能适用今天的需求,当好独立董事需要很多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早期我们通过这个发展门槛低一点不要紧,但是今天资本市场做了20年,如果我们还只是定在四天的培训考试就可以当独立董事,可能后面会带来很多问题。另外还有很多独立董事任职有四年以上,但是有很多任职时间很短,甚至很长时间根本没有做过企业,像大学教授可能做技术或者其他方面,从来没有接触过企业,因此他没有公司管理方面的经验。可能企业对他的期望与他实际的履职效果有很大的落差。故独立董事发展到今天需要的前提是,你是专业治理机构的专家,而不是某一方面的专家。


  

  (四)完善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


  

  人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使独立董事们兢兢业业地工作,也可能被图谋不轨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们所隐瞒或欺骗。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均未对独立董事任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披露作出规定,所以导致独立董事信息来源时常依靠董事会秘书的一面之词。在美国,对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贯穿于他们的任职全程,信息披露规则有利于投资者对独立董事实施严格的监督。如果要赋予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广泛的实体性职权,那么作为制约方式的信息披露制度就应该配套实施。知情权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应该包括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资料;必要时,有权要求公司高管人员作出解释或聘请专业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等。而在知情权之后,也应当给独董们配备足够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使他们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发表独立意见,对有损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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