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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不足与司法困境

  

  (一)迅速完善立法上的不足


  

  从我国为更好地达到上市公司的治理目的而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不言而喻说明了在公司中与一般董事相区别的独立董事的介入的重要性,但是,公司法虽然将其写入,但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是将其制度的建立授权国务院进行立法,但国务院至今没有出台,使独立董事无法可依。致使上市公司在运行中平凡出现违规现象、政府及行业监管无力。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独立董事法",以便用法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人员来源、独立董事人数、组织方式及薪酬安排等条件加以明确约束,依法保证独立董事履行其职能。在"独立董事法"中应明确上市公司必须设立专门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定位,这样有助于解决独立董事某些职能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从而使独立董事在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名和任免董事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时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任制度


  

  从目前来看,独立董事提名主要由控股股东和董事会控制,董事会可能主要由董事长来控制,中小股东参与提名情况比较少见。尽管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规则,可以采取立即投票制度,而且有很多公司也采用了这种制度,但是沉淀有很多公司采用简单多数制度进行的。在解聘过程中,独立董事的变更非常频繁。总的来讲,提名和选聘机制到目前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改善。由于目前履职的环境,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因素,所以很多上市公司表明独立董事多不一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按照证监会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过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样规定难以避免一股独大问题。在美国,首任独立董事的选任虽然由股东大会完成,但是继任的独立董事则是由专门的选任委员会(其成员全部是独立董事)组成。这种由独立董事选任自己的接班人的机制,确保了独立董事在任职前就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但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在我国一些"一股独大"的企业中,可能首任独立董事也会被股东大会的主角所操纵,那后面的独立董事们自然也不免令人怀疑。除了这个方法外,下面几个方法可以借鉴解决这个问题:


  

  1.建立一个独立董事行业协会。由于目前独立董事的选聘都是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的,这就导致了这样一种现象出现:如果独立董事不"配合"由大股东把持的董事会,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失去继续在这一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机会。因此,在经过设立一定的独立董事的准入门槛成为独立董事行业协会成员后,如果一个上市公司要聘请独立董事,可以在证监会的监督下从协会成员里随机抽签决定独立董事人选,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隔绝"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独立董事间的私人关系,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出来,让他们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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