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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不足与司法困境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由来


  

  在我国,1993年,青岛啤酒发行 H股,并按照香港证券市场的有关规定设立了两名独立董事,从而成为第一家引进独立董事的境内公司。1997年,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的条文,但并非强制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国家经贸委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强行要求境外上市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2000年国家经贸委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业中应逐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正式提出"董事会中可以设立非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该文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同年,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章专节规定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独立董事的立法在我国公司法上正式确立。不过直到现在,国务院尚未出台有关独立董事的具体规定。 此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群体迅速形成。独立董事热潮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新动向。但是,由于该制度在立法上的不完善,独立董事事件不断出现。


  

  二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与问题


  

  (一)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在20世纪50、6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并没有独立董事,而60年代以后,开始流行设立独立董事,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甚至要求独立董事的比例高于股东董事,于是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呢?独立董事,顾名思义,就是要拥有独立性,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但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是指什么呢?


  

  各国对独立性的界定都不相同,根据我国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②具有所要求的独立性;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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