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不足与司法困境
卢裕龙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我国20世纪90年代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快速引进并推广。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上市公司规范管理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取得了很好的作用,相比英美等国家而言,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刚刚起步,由于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的不足,因此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中出现许多不和谐的声音。笔者认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在对东西方公司治理结构做了一番比较之后,对我国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冒昧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信息披露;治理结构
【全文】
一、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含义和功能
在独立董事的定义上,国内外学者具有不同的界定,美国律师协会和1992年英国的"凯得伯瑞报告"认为,独立董事是与公司和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和职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美国证劵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经营者,没有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的任何关系。⑴可见,境外学者或机构对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经营者没有异议,然而对于独立董事是否独立于公司则存在不同意见。我国学者认为"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地其他职位,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⑵在我国根据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定义,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它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3]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它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对于独立董事的功能,在《美国公司法》中,独立董事主要发挥着外部监控的功能,主要是监督公司管理者以保护股东利益。[4]事实上,从独立董事在美国的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独立董事之所以在美国形成和发展,主要是为了保护分散的投资者利益需要。在我国的公司结构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针对公司管理者和控制者而言,而非针对公司本身而言。
(二)英美等国独立董事制度形成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