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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

  

  第二,长三角地区人民的主体特征比较明显。历史上特别是近代以来,东部人民对于制度建设、规则的制定以及对崇尚规则这样一种氛围的创造,是有着独特贡献的。比如浙江人很讲规则,我们以前总把“绍兴师爷”当作贬义词来用,但是如果我们挖掘这个词的深层意义,就会发现“绍兴师爷”的典型特征就是规则意识特别强,不重视规则怎么会有师爷呢?怎么会去钻研法律条款呢?重视规则的本质是对规则的一种敬畏。如果说欧美国家的法治传统与宗教有关系,那么关键在于教徒对规则的敬畏源自于信仰。中国不是一个宗教型社会,对规则的信仰是缺乏传统的,但是我们的世俗社会中存在着对规则的敬畏,这是中国传统社会中原本就有的东西,只是我们缺乏发现和挖掘。


  

  如果都把法律当儿戏,当“参考书”,那么还会产生这样的“准法律人”现象吗?这与西部地区很不相同。大家知道在长三角地区的市场上,商人善于“斤斤计较”,能发家致富的都是靠“斤斤计较”。这是权利意识的表现,既尊重自己的权利,又尊重他人的权利。平常生活中人们对“斤斤计较”的道德评价或许是否定的,但是在市场道德和商业伦理中,却是正常的,是合乎常情的。在商业领域,反而可以说明他们很规范。很多人批评上海人精明都说他们“斤斤计较”,但是正因为这个原因,他们的市场经济环境才是较为成熟的。


  

  第三,历史原因或文化原因。东部地区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原因也是东部社会法治化得以先行的重要成因。为什么近代以来江浙一带同法律有关的事件和人物特别多,比如近代第一位法学家——沈家本,出生在浙江湖州,沈家本之前的都叫“律学”家,而不是“法学”家;近代第一个地方议会也是诞生在浙江省;中国近代最早的地方律师公会出现在浙江杭县,第一部地方律师法即《辩护士法案》产生于1912年的浙江省临时议会;民国时期,长三角是法科教育最发达的区域之一,也是法律家与法学家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统计一下,有多少法律界的名士出现在江、浙、沪啊。据陈布雷回忆,民国初年,“浙江一省公私立法政学校凡七所,辩护士之市招,多于酒家,政府无管理取缔之法令。”[15]今天我们要尽早地发现,努力地发掘,长三角地区江、浙、沪的历史上特别是近代百年来,有许多法制近代化的努力,形成了一定的具有地域特征的法治文化传统。笔者相信,长三角地区的法治走在中国最前列这个事实将来会被历史再一次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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