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先行法治化”原因看局部地域资源
上面所罗列的这些都是区域的局部法治的外在表现,面对这种经济先发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和趋势,由于它具有局部地区率先推行法治的特点,笔者把这种状况和趋势称为“先行法治化”。“先行法治化”的趋势和现象如果要究其必然性或成因,则要考察长三角的社会与经济条件。我们不难发现,此区域的各种条件都相对较成熟,[11]笔者认为中国的市民社会正在这个区域悄然出现,这或许正是长三角地区先行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笔者对浙江省的初步考察,觉得大概有这么几个条件是其成因。
第一,经济发达助长了社会法治化。长三角经济的先发性提供了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基础条件,是活跃的市场经济活动促使社会的法治化。市场经济发达,说明其市场经济的经验已经达到一定的成熟程度,可以用制度和规则来加以总结和固定下来。回头观察我们近年来的立法,它对于总结和沉淀市场经济经验已经做了多少了呢?经济先发地区的立法显然在这方面走在了前列。经济发达也造就了一代具有良好素质的干部和公民,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产生了最急需法治的这样一个群体——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家们,在西方经济史上人称“布尔乔亚”,其实就是大大小小的商人们构成的中产阶级。按照前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帕舒卡尼斯的“商品交易法学”理论,法律产生于人们彼此之间的商品交易,法律反映了“布尔乔亚”的交易方式;法律概念的逻辑与商品交易的社会关系之逻辑形成匹配和对应。[12]大家是否思考过,是谁最需要法治?当然不是政府。有市场交易行为的人最需要法治,他们从自身权益的角度需要法治的保障,这也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13]经济先发还提供了这样一种社会氛围:利益的竞争促进全社会的规则意识的增强,这是法治发展的观念基础。经济先发提供的这些条件,是浙江法治发展的重要原因。至少地方政府的财力积累也有了扎实的物质条件。像浙江省政府在全国率先颁布政府规章来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如果没有地方国民收入的经济实力,是难以做到的。我们在此无疑看到,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经济基础总是决定上层建筑的前提条件。但是也诚如德国法学家科殷所说的,在法与社会各种因素的关系上,“它不能在因果关系的解释上追溯到一个唯一的因素——诸如生产关系”,“各种线索联系的进行来回往复,有来有往;存在着一种相互依赖,但是这种相互依赖无法进行一种片面的归纳。”[14]所以后面的两个原因也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