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浙江在司法上也做了许多司法机制创新和司法理念创新的探索。比如说,浙江省高院进行执行改革,是全国最早的。2000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同年10月省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试行债权凭证;2001年3月下发《关于执行中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若干规定》,同年6月下发《浙江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方案》,同月召开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改革会议,成立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执行工作改革试点法院绍兴中院,从2001年8月1日起试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两级法院分离。执行工作改革在浙江大地健康、有序地进行。浙江省法院系统是全国法院系统中较早重视裁判文书质量的地方法院,早在1998年就制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样式及制作说明》等规范性文件,全省法院率先举行判决书的评优活动,这看起来是细节,但魔力就在于细节,事实上它在司法活动中是很重要的。还有,最先提出审判工作“三项承诺”的司法理念,[8]把司法的职业性和人民性充分地结合起来。浙江省高院去年首创了“法官任职宣誓仪式”,也引起法律界关注。最近浙江省高院正在研究和准备推行规范法官释明权的一个办法,目的在于解决司法为民和司法职业要求之间的矛盾,促使法官能够按照职业化的规律和要求来为民司法。浙江省检察院也有许多全国性的亮点,比如,2003年在全国率先推行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9]2006至2008年的抗诉案件再审改判纠错率达到78.8%。2003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还在全国率先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开辟保护国有资产的新途径;2006年9月在全省检察系统实现了民行案件网上办理与流转,这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内也属首次。这些工作都做得有声有色,在全国检察界成为关注的亮点。
最后,再看社会综合方面,长三角地区的法治实践更有很多领先的表现。民营企业家最需要法治,特别重视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说是全国著名的,这也印证了笔者的一个判断——民营企业家和中产阶级是法治的最主要消费者。他们对法治有天然的需求。所以长三角地区的地方政府,会比其他地区的政府“近水楼台先得月”,或者说是“春江水暖鸭先知”。这两个“先”用来说明先发地区的政府对民情的敏感性,再恰当不过了。浙江省和江苏省同一年率先确定“法治浙江”和“法治江苏”这样的区域治理战略,从政治与经济关系的理论上来看,这不能不说是具有一种必然性。浙江省委于1996年至2000年就开始“依法治省”工作,2004年省委开始酝酿“法治浙江”问题,由省委组织团队进行研究。2006年浙江省委领导亲自推动召集省内外十多位“法治浙江”咨询专家——笔者有幸成为其中一员,共同来研究“法治浙江”这个工程如何转化为全省上下的行动,后来以省委专门决议的形式发布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这在全国是率先的一例。[10]再看基层,如县一级,我们有“法治余杭”。法治余杭量化评估研究是钱弘道教授主持的重要课题(到本文定稿时,余杭区已经进行了两年的法治指标的评估)。最近还喜讯频频,有很多领导都读到了《法治余杭》这份报告书,各级领导都关注并支持“法治余杭”的量化指标体系及其评估实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