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行法治化”现象
一国法治是否存在部分区域“先发”现象?中国法治进程中是否确实存在先行发展的区域?究竟是由谁“先发”呢?无论是改革开放30年的社会发展,还是进入新世纪以来的近十年的发展,实践告诉我们,中国社会处在转型期,因而中国法治化过程也是转型期的过程。这个阶段性特点决定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最先发展的很可能是东部经济先发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地区。中央也多次强调长三角在多方面的率先地位和示范作用。[3]
其中法治最先发展的是长三角地区,即上海、浙江和江苏。从先行法治化的地区经验来看,它不但不会违背法制统一原则,而且还能有效避免司法地方化、地方保护主义等倾向。我们以浙江省为例来看看这30年长三角法治化的“先发”迹象,我们可以从一些细节来看。
首先,地方立法的程序化、民主化、科学化以及本土化方面。比如,浙江省人大最早采用了“立法听证程序”,创造增强立法民主化的新方式。早在2000年,浙江省在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法制委员会就修订草案中的几个热点和难点问题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让有不同观点的各方人士坐在一起讨论,大家发表意见,有没有准备的都可以来。浙江省在全国是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后来被别的省、市作为立法经验去学习,其他地方也逐渐予以采纳。后来其于2001年再次举行立法听证会,那是关于《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等事宜,听证会上的诸多意见和建议都被吸收到通过后的条例之中。[4]浙江省人大于2003年做了一件事,即行使地方立法解释权,据从事地方立法工作的专家讲,其他地方人大在此之前似尚未有过地方立法解释的先例,至少在2003年这个时间上也是非常领先的。这标志着地方立法机关把地方立法解释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5]立法上领先于全国的事例还有很多,比如2002年修改了1999年出台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根据浙江省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其制定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促进了依法行政。比如根据2000年《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浙江省人大首次把医患关系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史无前例的。
其次,从行政与政府法治上看,很多事实表明,浙江政府法治的许多实践也是走在全国前列的。行政法治的先行性特征比较明显,其实早在1996年,浙江就制定了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规定规章对经营性行为设定的罚款在5万元以下,对非经营性行为的罚款在2000元以下,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利。比如2001年,浙江省政府在全国率先颁布政府规章,实施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审批暂行规定》。[6]浙江省杭州市在全国首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经过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复,杭州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于2001年9月9日成立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编制精简了37%,依法行使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管理和公安交通等7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的现象得到初步解决,执法形象大有好转。[7]浙江省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后率先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省政府专门制定了考核办法。本届省政府围绕小康社会目标,制定《六大行动计划》,其中有《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在全国属于第一例。浙江省政府在全国率先把土地征收审批纳入行政复议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