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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视域中的奴隶制度

自然法视域中的奴隶制度


史彤彪


【摘要】在历史上,西方人曾以自然法为标准对奴隶制度予以评判。古希腊思想家认为奴隶制度与自然相悖,古罗马的学者主张奴隶制度同自然法背道而驰,中世纪的教会和法学家都强调奴隶制度不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美国的废奴主义者把自然法当成斗争的武器。
【关键词】自然法;奴隶制度;平等
【全文】
  

  自然法思想以自由与平等为主旨,而奴隶制度恰好注重人身不平等,两者形成了明显对立的两极。因此,从思想史的角度考察自然法与奴隶制度的关系,可以加深我们对自然法观念历史价值的认识。


  

  一、古希腊:奴隶制度与自然法相悖


  

  古希腊智者安提丰(约公元前400年前后)发展了自然法的观念。他关于所有的人在本性上都平等的原理,是以所有人(无论是希腊人还是蛮族,无论出身高贵还是卑贱)都具有同样的自然需求为根据的。而人们的不平等则起源于人为的法律,并非来自自然法。他说:“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在这里,应当适时地注意,所有人的自然需求都是一样的。”[1]


  

  智者吕科弗隆认为,人们的“个人权利”是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按照他的契约理论,为了保证这项权利,人们才缔结了建立国家共同体的契约。人们生来平等(和他们的“个人权利”平等)的观念,就是这个理论的基础。他否认人天生不平等,认为高贵的出身只是一个“空名”。[2]


  

  年轻一代的智者、高尔吉亚的学生爱利亚的阿尔基达马(公元前四世纪前半叶),发展了一切人(既包括城邦的自由民,也包括奴隶)都平等的思想。他有一句名言:“神创造的人全是自由的,而自然也不让任何人成为奴隶。”[3]


  

  根据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点,作为社会生活和社会政治制度的奴隶制是不合理的,因为它与公共法和人的世界公民资格相抵触。在该派看来,自由和受奴役是人的道德和精神的特征,而不是人的社会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斯多葛主义认为,贤人即有道德的人,即使带着手铐脚镣,也是自由的(这使我们想起,著名的斯多葛哲学家爱比克泰德曾经是个奴隶),而“恶人”不管他过去怎样,他始终处于受奴役状态。[4]在奴隶制占统治地位,奴隶普遍被不当作人的时代,斯多葛派毫不迟疑地将平等原则适用于奴隶。他们坚决主张,奴隶也是人,也具有与其他人一样的精神品质。[5]


  

  二、古罗马:奴隶制同自然背道而驰


  

  在斯多葛主义者中,塞涅卡最彻底地表达了一切人的精神自由都不依其社会地位为转移的思想。在他看来,只有人的肉体的、感情的部分,而不是人的精神的、理性的部分才能成为奴役的对象。他指出:“谁要以为奴役会及于整个人身那就错了,因为人的最好部分是不会被奴役的。只有肉体才会服从且属于主人,而精神则是完全自主的。”[6]奴隶也是人,其自然本性与其他人一样,他也有其他一切人所具有的精神品质。奴隶的买卖只涉及肉体,而不涉及他的自由的精神,精神不属于商品交易之列。所以,奴隶与主人在精神上都是平等的,其内在精神价值是等值的。他们都可以因顺应自然而得到自由,也都可能成为自己情欲的奴隶,成为财富和权力的奴隶。事实上,他们倾向于认为富人和有权势的人更容易堕落为这种奴隶。塞涅卡并没有从政治上否定奴隶制,但他同时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奴隶制是缺乏根据的,主张维护奴隶作为人的尊严。“‘他是奴隶’,但他可以有自由人的精神。‘他是个奴隶’,但这就真的降低了他的价值吗?”[7]他谴责罗马人对奴隶“特别傲慢、特别残忍、特别无礼”的态度,要求人们以由己推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将奴隶作为精神平等的伙伴、朋友来对待。他在一封信里写道:“‘他们是奴隶’,人们说,不,他们是人。‘他们是奴隶’,但他们和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天底下。‘他们是奴隶’,不,他们是朋友,谦恭的朋友,‘他们是奴隶,严格说来,他们是我们的奴隶伙伴。”[8]他捍卫奴隶作为人的尊严,并号召人们把奴隶看作精神平等的对象,以人道主义对待他们。[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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