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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诉之预备合并

  

  二、预备合并之诉的审判


  

  1.诉讼系属及其效果。诉讼系属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某案件现处于诉讼中而尚未判决确定之事实状态。诉讼系属最重要的法律效果是禁止重复起诉。此外,还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等效果。就预备合并之诉而言,虽然诉讼是由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按先后顺序合并而成,但是自原告起诉时起,两请求同时发生诉讼系属之效果,即不仅对主位请求不得另行起诉,而且对预备请求亦禁止再行起诉。与一般的诉相比,预备合并之诉在审判上的特点在于,预备请求之审判与否以主位请求之判决有无理由为其条件。换言之,主位请求获有理由判决为预备请求之诉讼系属的解除条件,而主位请求遭无理由判决则为预备请求之审判的停止条件。至于当主位请求获有理由判决时应以何时为预备请求之诉讼系属消灭之时,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4]其一认为,自主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宣告后,预备请求之解除条件即为成就,诉讼系属于主位请求判决宣告时起即消灭;另一观点则认为,必待主位请求有理由之判决确定之后,预备请求之解除条件方为成就,诉讼系属亦于主位请求之判决确定时起才归于消灭。从当事人提起预备合并之诉的目的来看,笔者认为上述之后一观点较为妥适,因为当事人起诉的真正意旨在于通过诉的预备合并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显然应包括全部诉讼程序在内皆为预备合并,而非仅限于第一审程序而已。因此,在第一审法院就主位请求作出有理由判决之后,但尚未确定之前,预备请求仍系属于法院,在此期间,如果再就预备请求另行起诉,则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相违背。


  

  2.预备合并之诉的第一审之审判。预备合并之诉由于存在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先后顺序关系,因此法院在审判时应当首先对主位请求进行审判,如果主位请求获有理由之胜诉判决,则不必对预备请求进行审判;如果主位请求遭无理由之败诉判决,则须对预备请求进行审判,在预备请求亦无理由时,则应当就整个预备合并之诉判决原告败诉,预备请求有理由时,则应当就预备请求判决原告胜诉。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原告放弃主位请求,法院则应当就主位请求判决原告败诉,并进而对预备请求进行审判;如果被告承认原告的主位请求,则应当就主位请求判决原告胜诉,并且不必对预备请求进行审判。另外,如果原告放弃预备请求,那么法院仍应就主位请求进行审判,在主位请求有理由时,判决原告主位请求胜诉及预备请求败诉,在主位请求无理由时,则一并判决原告败诉;在被告承认预备请求的情形下,法院仍须先就主位请求进行审判,并且仅于主位请求判决原告败诉时方能就预备请求判决被告败诉,主位请求获胜诉判决时则无须对预备请求进行审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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