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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诉之预备合并

  

  (2)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有无理由,在实体法上虽并无何种依赖关系存在,但原告基于某种经济上或法律上之理由,于主位请求获胜诉抑或遭败诉之情形,对于预备请求之判决有其利益,因而提起预备合并之诉。简言之,这种预备合并之诉的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事物关系,即两请求于法律上或经济上有同一或类似之目的存在,或者两请求之发生,在本质上源于相同的事实关系而且追求相同之目的。例如,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996年份的房屋租金,如遭无理由判决时,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997年份的房屋租金,在这里,支付租金的两请求之间在实体法上并不存在依赖关系,即预备请求有理由与否并不依赖于主位请求有理由与否,但原告基于获取租金这一目的而提起预备合并之诉。


  

  (3)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在实体法上既无必然之依赖关系,也不存在一定的事物关系,而是依原告的自由意愿而为预备合并,也即,这种预备合并之诉的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在法律上及事实上乃是不相干的两个请求。例如,甲曾向乙借款1万元,又欠乙劳务报酬5千元,乙以1万元为主位请求,同时,以5千元为预备请求而提起预备合并之诉。显然,这两个请求之间毫无牵连关系可言,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只是基于原告的自由意愿。依上述德国学者的分类观之,其客观的预备合并之诉与单纯合并之诉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有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的顺序之分,而后者则为并列之合并,此点与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显然有着重大的差异。


  

  2.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指共同诉讼人之一人与其他共同诉讼人以主位与预备的顺序关系共同起诉或共同被诉时的情形。依据预备合并是在原告一方还是在被告一方,可将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分为两种:(1)原告的预备合并,即在共同诉讼中,原告甲预虑其对被告之诉(即先位之诉)可能不被法院所认可,故同时由原告乙对被告合并提起预备之诉(即后位之诉),以备先位之诉遭无理由判决时而请求法院对后位之诉进行审判。例如,债务人争执债权人之债权让与的效力,而受让人与让与人作为共同原告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先由受让人于先位之诉中请求债务人履行,如果无理由,则再由让与人于预备之诉中请求债务人履行。(2)被告的预备合并,即在共同诉讼中,原告担心其对被告甲之诉可能无理由,而同时对被告乙合并提起预备之诉。例如,原告与某公司的代理人订立契约,后因对其代理权有疑问,而以被代理人及代理人为共同被告提起预备合并之诉,先请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遭无理由判决时,再请求代理人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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