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诉之预备合并
胡振玲;刘学在
【关键词】诉;预备合并
【全文】
诉之预备合并是诉的合并的一种重要形态,这种合并之形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的保护和诉讼经济之目的的实现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理论对此却鲜有论及,诉讼实务方面对其也缺少应有的认识。鉴于此,本文拟对诉之预备合并的理论加以简要地论述,以期抛砖引玉。
一、诉之预备合并的种类
从主体与客体的角度划分,诉之合并形态可以分为诉的客体合并与诉的主体合并两大类,[1]与此相对应,诉之预备合并可分为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与诉之主观的预备合并两种类型,以下对此分别加以介绍:
1.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所谓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一般是指原告在起诉时,预虑其所提起某诉无理由,因而同时合并提起他诉,以备前者无理由时,就后者要求法院进行审判。换言之,这种合并是指原告考虑到其第一位的主要请求(即主位请求)有可能不被法院所认可,故而同时合并提起第二位的次要请求作为预备请求,法院认可主位请求时,则不再对预备性请求进行审判;主位请求不被认可时,法院则对预备请求进行审判。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的通说皆认为,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只有于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在实体法上具有相互排斥关系时方能成立。例如,在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但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效力有争执,且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起诉要求买受人给付价款,同时,由于出卖人预虑价款请求可能会遭无理由之判决,故合并提起预备请求,即如果给付价款请求无理由,则要求买受人返还己交付的标的物,显然,给付价款与返还标的物这两种请求不可能同时得到满足,二者具有相互排斥之关系。与此不同的是,德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则认为,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并不以存在相互排斥关系为必要条件,依照德国学者的观点,诉之客观的预备合并可分为三种:[2]
(1)主位请求之有无理由与预备请求之有无理由在实体法上具有必然之依赖关系。此类预备合并之诉又可以细分为固有的预备合并与非固有之预备合并两种,前者是指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之间具有相互排斥关系,即如果主位请求有理由,则预备请求为无理由,若主位请求为无理由,则预备请求为有理由,例如,前文所举的买卖合同纠纷。后者是指在实体法上主位请求与预备请求具有一致性,即主位请求有理由时,预备请求亦为有理由,反之亦然。[3]例如,当事人双方开车发生了车祸,车祸的被害人起诉请求加害人赔偿其汽车所受的损害,同时提出预备请求,声明如果对汽车之损害赔偿有理由时,则请求加害人赔偿其医疗费用及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