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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

  长期以来,当发现现行法律制度与期待目标有距离时,论者多从法律文化差异上寻找原因。但笔者认为,除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外,历史进程不同所导致的观念差异恐怕还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我国现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旧的制度逐渐打破,新的制度又尚未成熟,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新兴的现代精神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流行思潮汇聚一堂,冲突难免。正如有人说:我国现阶段是一个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现象广泛并存的社会。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讲到现代化的路径有建构和演进两种,而我国显然以前者为主。因为建构,所以需要理由,需要论证其正当性。刑事司法领域也是如此。刑事司法调整国家和个人的冲突,其正当性依据在于两者利益的平衡。司法要介于政府和人民之间居于中立地位,就不能局限于从国家权力治理的角度来探讨其正当性。如何使刑事司法体系本身更具合理性和自治性?如何寻找刑事司法改革有效可行的切入口而使改革成效和初衷尽可能接近?如何把握改革方向并同时兼顾阶段性目标?如何看待“国情”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都需要我们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冷静理智地思考。
  同时,对上述问题的探讨不能忽视另外一个研究视角,即国家治理角度之外的公民权利保障。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显然是重前者轻后者,其成因在于:首先,法律在政治化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工具性作用。我国的近现代化是在外来势力刺激下进行的,自民主制度引进中国,便被赋予了富国强民的工具性使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使国家权力居于绝对的强势,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前提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制,但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在现实中,国家权力居上都没有大的改变,直到市场经济的确立才出现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逐步分离。此外,随着对外开放而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也对政治国家及其权力运行提出了正当性的要求,法治目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确立并导致司法改革自上而下推行。基于利益原则和惯性使然,司法改革的举措往往以有效治理国家和稳定社会为主要着眼点。其次,权利意识的薄弱和权利能力的低下与权力/权利的配置之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权利的真正拥有需要有权利需求和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强弱决定了司法改革权力/权利配置中的真正发盲权,而权力/权利的配置状况反过来又影响行使权利的能力。如果任其相互作用,只能是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等到悬殊达到某种临界,权利需要就会驱动人们去法外寻求满足,那时国家和社会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我国因为政治国家长期的一元统治,市民社会的弱小,使得自下而上改革的可能性很小,在司法改革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社会领导阶层。法律在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中必须对权利的重新配置进行理性的引导,使权利和权力平衡,并努力使权利需要与实现权利的能力和谐。这也要求司法改革须考虑权利意识的培养和能力的增强,从权利的视角寻找司法改革之外的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来推进司法改革的深化。
  总之,在过分注重国家权力治理角度来探讨司法改革目的和举措的今天,重新审视社会公民权利的保障是我国司法改革走出困境,并体现其正当性和自治性的重要路径。基于这一思路,笔者在诸多着述中游弋,企图寻找一个能解说困惑的切入点时发现,作为民事诉讼法学重要理论基础的诉权理论,在刑事诉讼领域却很少被论及。而“刑事诉讼中许多有争论的问题,如果站在诉权理论的高度去分析研究,是可以得到澄清的。”[3]受此启发,笔者拟从诉权角度来分析检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从中寻求对刑事司法改革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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