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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论纲

  

  2.实体上的权利保护要件


  

  实体上的保护要件是指诉讼标的的保护要件,这个要件是当事人胜诉败诉的关键,也是法院作出具体裁判的原因。实体上的要件实际上是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保护要件,具备这个要件实质上的诉权就存在了。诉讼上的权利保护要件与实体上的权利保护要件是有明显的区别的。诉讼要件不具备,原告的诉不能被法院接受,不能开始诉讼程序,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而实体要件不具备,法院则以请求无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前者是形式的判决或者诉讼判决,后者是实质判决或者称为本案判决。


  

  (二)各类型诉讼的权利保护要件


  

  1.给付之诉的权利保护要件


  

  (1)现在给付之诉


  

  对于当事人适格的要件,现在给付之诉的原告必须是对于其主张的诉讼标的在实体法上享有请求权或者就该请求权有处分权和管理权的人,实体法上的义务人是被告。


  

  现在给付之诉的必要保护要件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原告就已到清偿期的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原则上,有起诉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原告在起诉以前是否已经要求被告清偿,被告是否拒绝履行或者就请求权发生争执,均不影响原告起诉的权利保护利益。现在给付之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提出的诉没有权利保护利益:a.原告请求给付的标的已经灭失,客观上已经不能给付,如果原告仍然起诉请求这项给付,那么原告就没有权利保护利益,除非原告改为以损害赔偿为诉讼标的起诉。b.原告已经取得了有既判力的法院裁判,而重诉的,没有权利保护利益。c.原告提起请求被告不作为之诉时,必须被告存在将来继续侵害的可能,才有权利保护利益;如果只是因为被告过去有违反义务的事实而提起这类诉讼,原告无权利保护利益。


  

  关于实体上的要件,必须是原告必须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而且请求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到履行期。如果被告对原告提起的给付之诉提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原告的诉权当然会受到影响。a.诉讼时效抗辩权。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法律不予保护。但是,对于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必须要当事人进行主张和证明,法院不得在被告没有主张和证明的情况下依职权依诉讼时效判决原告败诉。在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之前,法院仍然可以因原告的起诉符合诉讼要件而受理案件;但在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并被证明抗辩权确实存在以后,法院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b.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双方当事人相互都存在对等给付的债务,那么被告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是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给付之诉有理由、是成立的,才存在被告抗辩权是否成立的问题;如果原告提出的给付之诉本身就不成立的,法院就应该直接判决原告败诉而不存在抗辩的问题,因为被告无须对一个完全不存在的请求权进行抗辩。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时,法院应该认定原告行使的诉权不具备实体上的要件而判决原告败诉。c.抵销抗辩权。原告对于被告虽然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如果被告也有可以抵销的债权存在,那么可以主张抵销抗辩权。比如:原告借贷关系存在为由起诉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被告以合同关系提出原告尚欠货款5万元。被告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抗辩权之后,法院应该按照原告起诉所抵销的数额,作出原告败诉的判决。


  

  (2)将来给付之诉


  

  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要件,与前述现在给付之诉的要件相同。


  

  关于保护必要的条件,原告在履行期未到之前请求将来给付之诉,除非被告有到期不履行的可能,否则原告没有权利保护的必要。到期不履行的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a.如果对于将来给付的内容,被告现在已经提出争执,那么,原告有预先起诉的权利保护利益。b.被告的给付义务是一段时期内反复给付的义务,而被告现在已经不履行其义务,此时原告对被告将来继续给付已经不可能期待,原告在这种情形下有起诉的权利保护利益。c.如果现在的给付之诉在将来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执行,那么原告就有合并提起将来的代偿给付之诉的权利保护利益。比如:离婚之诉合并提起将来的扶养给付之诉,应该认为有权利保护利益。d.将来的给付虽然尚未到履行期,但给付先确定下来,此时应该有预先起诉的权利保护利益。


  

  关于诉讼标的的要件,必须是原告必须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存在,而且这一请求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没有到履行期;如果起诉时没有到履行期,而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到了履行期,那么法院就应该变更为现在的给付之诉,作出现在给付之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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