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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论纲

  

  2.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当人类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形成人类社会以后,人类就是以群体的方式生活在一起。人类社会的存在,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冲突的发生是必然的。在国家出现之前,人类处于原始文明状态,尽管人们基于原始的平等观念出发也会寻求通过第三人来居间解决争议,但不可能存在公力救济方式,因而也就不存在只能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诉权。国家司法机关(法院)干预社会成员私人之间的冲突,是国家法律秩序的需要,因此,国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诉权。在现代社会,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有多种救济的权利,例如:向非司法机关申诉解决的权利,申请仲裁解决的权利,请求复议解决的权利等等,但这些权利都不是诉权,只有当事人拟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才谈得上诉权。从民事诉权来讲,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存在,就拥有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是否行使诉权却不一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将这种请求权向法院提出,要求保护与这种请求权相联系的实体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并没有行使诉权。纠纷的解决如果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那么当事人也始终没有行使诉权。


  

  3.诉权为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纠纷双方都有诉权”。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即私权的纠纷,由于纠纷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因而在纠纷发生以后,法律也应当赋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救济权。纠纷的双方都可以首先向法院行使诉权,启动诉讼程序,而不管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如何,也不管他在纠纷中是否真正享有实体权利。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都平等的享有各种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扩张诉权、抗辩权;同时纠纷双方当事人也平等的享有要求法院作出利己裁判的权利。


  

  4.诉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诉权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在诉讼开始以前当事人已经享有,在纠纷没有得到司法的最终解决以前是不会丧失的。当事人之所以进入诉讼,是因为他拥有法律赋予的诉权,合格的当事人肯定是拥有诉权的当事人,“无诉权便无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丧失了诉权,那么当事人也就不存在了,民事诉讼就无法进行下去了。民事诉讼必须是当事人的诉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相结合才能正常运作,民事纠纷是“不告不理”,没有当事人的诉权,诉讼程序根本不会启动;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诉权都是支撑和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动力,离开当事人诉权的民事诉讼是不存在的。当然,民事诉讼的运行仅有当事人的诉权是不够的,法院的审判权也是必不可少的。


  

  5.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国家从这两个方面为诉权提供了依据。但从本质上讲,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应该分为两个层次:(1)这种权利必须以实体法为依据。如果某个纠纷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当事人不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权不可能享有。当事人总是以某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依据或者背景在法院行使诉权的,缺乏实体法依据的诉权也是不存在的。当然,这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不一定真正存在或者享有。但是无论是否真正享有、真正存在,当事人都必须主张或者提出某项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否则诉权便失去了依托。(2)这种权利还必须以民事程序法为依据。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民事纠纷享有民事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但是民事程序法将这类纠纷排斥在诉讼救济之外,或者说为这类纠纷的解决设置了其他的程序,那么当事人对这类纠纷就不享有诉权或者说诉权受到了限制。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是诉权的依据,也就是说,行使诉权必须提出实体法的请求权作为依据,但是诉权的存在与实体法的请求权是否真正存在无关。当事人只需根据自身的法律评价主张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行了,至于这种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和支持,并不影响诉权的存在。比如:甲伪造了一份乙欠款5万元的借条,同时与三个假证人串通,向法院起诉乙,要求法院判令乙偿还本金和利息。最后法院查明了事实,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甲和乙都有诉权,但甲和乙之间的借贷关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可见,诉权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没有实体权利内容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


  

  (三)诉权的外延界定


  

  诉权从本质上讲是实体权利义务纠纷的司法救济权,因此不同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纠纷,诉权的内容是不同的,因而诉权的种类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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