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整体主义的视角来看,财税法还具有一种体系结构。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的内容结构的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财政基本法为统领,包括财政平衡法、财政预算法、财政支出法、财政收入法、财政管理法、财政监督法等内容的统一整体。各部分制度都对收入分配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财政基本法主要规定财政与财政法的基本含义、基本原则,财政立法体制和基本制度,财政法律责任基本制度等。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制度。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公债法、费用征收法、彩票法和资产收益法等。财政管理法主要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库管理法、财政许可法和会计法。财政监督法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设立、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这些结构齐备、层次清晰、相互配合、构成逻辑联系的财税法律体系。可以说,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发展和完善的过程既是财税法制改革与创新的过程,也是发挥财税法分配与保障机能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社会财富分配正义价值的过程。
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财税法的制度结构,都可以发现其中所隐含的分配正义观,这种分配正义往往更突出地体现为一种实质上的正义。从我国收入分配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来看,维护这种正义的最低限度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恰恰需要通过这些制度结构发挥作用来解决上述问题。例如,在平衡地区间财力方面,通过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中央地方财力与事权的平衡与协调,确保不同区域的公民都能够平等地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保障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从推进实质公平方面看,调整财政支出的比例,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加大对农村、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支出和财政投资力度,实现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相对均衡度;税收方面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体现量能课税,并根据受益关联程度推进收费改革。
【作者简介】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胡联合、胡鞍钢:《贫富差距是如何影响社会稳定的?》,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参见李昌麒、范水兰:《正确处理收入分配改革中的十大关系》,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
参见[英]托马斯·莫尔:《乌托邦》,戴镏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4页。
参见[法]摩莱里:《自然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9页。
参见[法]埃蒂耶纳·卡贝:《伊加利亚旅行记(第三卷)》,李雄飞译,余叔通校,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74页。
参见[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黄建华、姜亚洲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2页。
参见[法]巴札尔、安凡丹、罗德里格:《圣西门学说释义》,王永江、黄鸿森、李昭时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页。
参见[法]《傅立叶选集(第二卷)》,赵俊欣、吴模信、徐知勉、汪文漪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24页。
参见[法]《欧文选集(第二卷)》,柯象峰、何光来、秦果显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7-3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
[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8—279页。
参见前引,第279页。
参见前引,第281页
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8页。
公平与平等是有联系的,在许多场合,平等就是公平。但公平与平等也是有差异的。一般来说,平等特别注重的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公平更注重的是不特定当事人的共同评价。参见卓泽渊:《法的价值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3页。
参见[英]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孙晓春、曹海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6-67页。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页。
夏勇(主编):《法理讲义—关于法律的道理与学问(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参见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页。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页。
参见前引
参见徐孟洲等著:《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页。
参见刘剑文主编:《财税法研究述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
参见前引。
林晓:《税收公平的四种体现与重塑我国的税收公平体制》,载《税务研究》200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