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当下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来看,社会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日益增加,而贫富分化的趋势也愈加严峻。以效率和自由的价值组合作为收入分配的正义内涵显然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在人们的理性预期中,效率和自由在正义内涵中的地位处于下降,而平等和公平的价值组合作为正义内涵的地位正在上升。故作为我国当前收入分配基本价值与目标的分配正义,其内涵应该是强调平等和公平的正义规范性,并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达到一种与自由和效率均衡的状态。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不公,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对公平价值的严重忽视,这一问题已经导致我国收入分配偏离了正义的要求。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应该是重新评估我国收入分配中分配正义的内涵构成及其位阶,提高公平价值在分配正义中的权重。
二、财税法的分配正义观
作为价值范畴的概念,无论分配正义的内涵多么丰富和复杂,从实践的需要来说,分配正义必须是可以具体化的规则与制度体系。也就是说,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分配正义必须具有客观和确定的标准,这种标准表现为适合一定经济与社会客观条件的价值构成。我国当前的收入分配改革要追求的是强调公平分配的分配正义,也就是“更加注重公平”的分配正义观。只有在这一理念指引之下的收入分配改革,才能够获得更多的正当性依据。同样,作为现代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财税法也在寻找这样的一种正当性。就中国财税法而言,这一探索经历了法律部门从综合到相对独立、学科体系从建立到趋向完善的过程。
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财税问题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它不隶属于任何现有的部门法,而是一个采用独特划分方法、在某种意义上与现有部门法相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财税法学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范畴和分析工具,独立的学科体系已经形成并且正趋于完善。正是在学科发展的基础上,财税法摆脱了“征税之法”的传统观念,形成了诸多的新思维、新理念和新方法。
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财税法是一个“顶天立地”的法律子系统。可以说,既是治国安邦的“为官之道”也是保护人民的“为民之法”。所谓“为官之道”是要求各级政府官员应学会更好地善征、善用、善管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依照法律掌控好政府的“钱袋子”。在财政收入方面,要取之合理、合法、合宪;在财政支出方面,要用之公开、公平、公正;在财政管理方面,要管之有规、有序、有责。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理性疏导和智慧地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所谓“为民之法”是要求财税法强调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私有财产。
在公民财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平衡与协调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财税法,正在日渐面临进一步的变革。传统的观念认为,税收具有强制性,表现为一种对纳税人财产权的侵犯,而税法也就成为一种“侵权法”,成为政府合法地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依据。这种对税法的定位会影响到整个财税法的属性,并极易引发纳税人与政府之间的对抗。因此,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理解财税法,逐步消除其对抗性。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突破纯粹从私法角度界定财产法的观念,关注财产法的公共之维,强调财产关系的纵向保护,进而将财税法纳入广义的财产法体系。其实,财税法中的许多理念和制度均体现出财产法的特征。例如,税法作为一种财产法,是从消极的角度保护纳税人私有财产的法律。尽管它确认了政府的课税权,但同时要求政府遵守税收法定主义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并通过法定的程序赋予纳税人抵制非法课税的权利,税法虽然不能从积极的角度增加纳税人的财产,却能实现对纳税人财产的消极保护。同样的道理,财政支出法作为一种财产法,为公有财产的处分提供一般的规则,而财政管理法即是政府财产法。[20]拓展财产法的公共之维,引发了财税法在基本理念方面的创新。现代财税法秉持“利益协调”的理念,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财政权、纳税人财产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