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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治国与国家法治能力建设

  

  (二)在法学界可能提出的“全面改革的思路”中,有些改革项目的决策成本过高,一时很难形成成熟的决策,尚需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摸索尝试。如邓小平1986年9月3日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人义胜时说:“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现在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国家这么大,情况太复杂,改革不容易,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依照邓小平上述讲话精神,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关的许多法治建设内容,也同样存在一个改革决策方案不成熟、决策成本过高的问题,需要在不断的改革探索中逐步解决。这也是“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为突破口”的改革思路和“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的改革思路目前仍不具有可行性的一个理由。即使从法学界的知识储备和理论准备看,目前也仍不具备提出法治全方位改革方案的能力和条件。此种情况决定了未来十年法治建设同样只能选择决策成本低的领域为主要着力点和突破口,或者说,以目前人们看得清楚的目标为突破口。


  

  (三)改革资源的有限性和国内外环境的相对严峻性也决定了未来十年法治建设只能有所为、有所不为。法治建设与其它领域的改革建设一样,既需要各种支持性资源,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条件。中国能够用于法治建设的资源是有限的,包括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知识储备,等等。其中特别是时间资源的因素。法治建设需要时间,法治秩序的生长需要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包括法律规则的完善、法治政府的制度安排、官员和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律改革知识的储备等。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改革并不单纯是一个国内问题,而往往与复杂的国际政治因素紧密交织,如何处理好法律改革和政治稳定与外部安全的复杂问题,处理好法律改革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相互交织的复杂因素的矛盾关系,同样是一种艰巨的考验。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崛起的步伐明显加快,各式各样的遏制中国及和平演变中国的势力也在加紧努力。改革资源的有限性与外部环境制约因素都使得中国法律改革,特别是法治“核心部分”的改革成为一盘交织中外复杂因素的大盘,没有胜算的把握是不宜轻举妄动的。


  

  (四)遵循法治建设各方面之间复杂的生长时序关系与空间上的相互制约关系,要求人们要依循法治建设的内在规律行事。法治建设各个方面内容在客观上不存在一个时间上“同步关系”和空间上的“并进关系”,而是呈现出一种更为复杂的生长时序与空间上的相互制约。比如,法律制度建设多具有快变量的性质,而制度绩效和相对的法治秩序生长则具有慢变量的性质。过快的制度变革,如果不能迅速转化为相对的法治秩序,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只能让社会公众产生挫折感。同样,自上而下的有序的民主化进程,应该以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为前提条件。否则,一个守法意识不强的政府反过来很容易成为民主选举的“批评对象”,进而使政府丧失对民主化进程的领导资格。所以,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把握住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把握好改革的次序与步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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