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法治建设自身看,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无法可依”问题逐步解决,法治发展在当前和今后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快速建立”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缓慢生长”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要突出解决法治秩序的生长问题。[4]法治秩序的生长问题,也对加强法治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预示着中国正在从以解决“无法可依”问题为中心的法治建设阶段迈入以提升法治能力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新阶段。
综上所述,未来十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应该加强法治能力建设,并通过法治能力建设,推动中国社会顺利跨越转型风险期。
三、加强国家法治能力建设的主战场在哪里
国家法治能力,是现代国家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国家能力区别于传统国家能力的重要标志。也许有人会说,加强国家法治能力建设,应该是全面地和全方位地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律改革,不存在什么主要领域或突破口的问题。从理论上说,依法执政、司法改革、法治政府建设、基层民主建设和树立法律信仰等等,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都应该全面推进,不应该有所偏废。可以把上述改革思路称之为“全面改革的思路”。退一步说,如果一定要区别出法治建设的主战场,就应该以解决最具根本性的问题为主战场和突破口。比如,从政治上说,加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最具根本性和关键性的问题,应该以此为突破口。可以把上述改革思路称之为“以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为突破口的思路”。再比如,从法律上说,实现司法改革是法治的核心特征,应该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可以把上述改革思路称之为“以司法改革为突破口的思路”。
从理论上说,上述几种观点看似有理,但从实践角度看,这些观点至少均存在实践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的问题,有些问题在理论上也是有争议的。理由分别如下:
(一)未来十年时间相对有限,全面解决中国法治建设问题有时间上不可能。按中国现有的渐进改革模式的推进情况看,全面解决中国法治发展面临的问题,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温家宝总理在20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讲话看中说,中国真正实现现代化还需要100年。[5]以此类推,中国的法治建设可能同样需要上百年时间。至少,未来十年时间远远解决不了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而只能解决部分问题,或是在部分程度上解决问题。试图把所有问题一齐列入议事日程,以一揽子改革方案解决所有问题,只会使单位时间内的改革压力过大,改革任务过重。这实际上改变了中国过去三十年改革的基本经验做法,改变了渐进改革所遵循的“有所有为、有所不为”的做法。应该说,除非中国出现重大而紧迫性的危机,除非现有渐进改革模式的无法延续,否则,是没有必要改变现有改革模式的。这是“全面改革的思路”不具有可行性的理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