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规划研究的目标时间确定为2020年,不意味着对2020年之后的依法治国问题及基本走向不做前瞻性判断(当然更不意味着所有法律改革事项都要规划到2020年时完成)。实际上,只有对本世纪中叶中国达到中等发展国家程度时的依法治国的可能状态和实现水平做出前瞻性判断,此前的阶段性规划研究才有明确的方向。但是,此种前瞻性判断与阶段性的法治规划研究应该还是有区别的。
二、未来十年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笔者认为,未来十年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主要目标或基本目标,应该是加强国家的法治能力建设。其基本依据是:
(一)中国仍然处于社会转型中的矛盾上升周期,但国家法律治理能力的提升仍然不能适应客观需要。2005年,笔者在《迈向和谐社会的秩序路线图》一文中曾经提出:“中国社会仍处于矛盾的上升周期,尚未看到秩序出现良性拐点的迹象。”[3]5年来的形势发展基本证实了这一点。在社会矛盾上升的同时,国家的法律治理能力下降、法律治理成本急剧攀升,应该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侵犯社会团体和公民利益的不合理规则措施时有出台,官员违法事件屡屡出现,“维稳”成本居高不下,依法“维稳”道路艰难。这是法律治理能力下降的突出表现。
关于国家能力不足问题,在九十年代,王绍光、胡安纲两位学者曾经做了大量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出现过两种意义上的国家能力不足问题。一种情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和中期出现的国家财政能力不足问题。另一种情况是,自新千年以来,中国在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大幅提高的同时,却又出现了社会治理成本(包括法律治理成本)大幅攀升、社会治理效果明显下降和地方政府与官员违法追究愈来愈难的情况。
(二)社会矛盾上升、法律治理能力不足,这样一种“问题”与“能力”之间的背离趋势,很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向社会危机演变,最终危及政权的合法性。特别是,在过去十多年中,经济增长的绩效一度掩盖了众多社会矛盾,客观上扮演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现在,贫富分化问题、经济对外依存度过高、内需不旺等经济结构的内在缺陷和金融领域的风险因素,已经使经济增长从社会的稳定器变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又一个重要根源,经济因素反而容易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这虽然没有改变中国社会继续呈现总体向好的趋势,但问题治理已经不容再拖。